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21日 星期

   

法眼
欣闻最高法副院长断案

钱塘人

  5月17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一则消息:“最高法院副院长升堂断案”。消息说,5月16日,最高法副院长唐德华担任审判长出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当庭作出宣判(涉案金额达亿元)。

  虽说这则消息连标点符号才371个字,但它仍不失为一则重大的法治新闻。它所传达的社会价值,在我看来,决不亚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一部国家法律对于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1995年7月1日《法官法》实施起,咱国家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法院的院长叫首席大法官,依此类推,副院长称作大法官……《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由此,不管哪一级的院长、副院长,出庭审理本级的重大案件,当属最基本的职务行为。

  不仅如此,担任院长、副院长的大法官,从人品、法学涵养、法理素养、断案经验等各个方面,都理应成为高级法官和普通法官的楷模。但是,在一些地方的法院,情况却不是这么回事。

  容我先举几例。我的一个新闻同行,其父大学工科毕业后,从技术员、工艺科长、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一路干到主管工业的副省长。政府换届时,因年龄不到退休杠杠,又干上了省高院的院长。另一个我所熟悉的市级法院副院长,则是一个县级市的市长出身。可想而知,由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领导”担当地方法院的“最高法官”,能指望其“身穿黑袍升堂断案”吗?尽管二位的院长身份都是走了正当的地方人大法定任命程序的,但若对照《法官法》,他们甭说担任地方“最高法官”,就连出任普通法官都不够资格。

  谁人可当法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官法》第九条第一至六款规定得清清楚楚。此外,该法还对法官的任免、考核、晋级等均有可供操作的明文规定。概括起来简单一句话:各级院长必须来自于普通法官队伍中的出类拔萃者。

  还有一点,法官并非是普通的公务员,法院院长也不是同级党政官员。

  官员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而法官和法院院长权力则是一种国家权力,不是随随便便找个党政官员可以行使的。然而,从上世纪50年代起,我们一味强调“政治挂帅”———信奉“外行领导内行”。以至于对此做法持有异议的各界人士几乎在随后进行的“反右斗争”中被“一网打尽”。如今,虽然没有人再提“外行领导内行”的话,但在许多领导干部的认识里,法院院长仍然是一种行政官职。安排谁出任法院院长不是根据其基本的任职条件出发,而是视同“组织的信任”———安排干部官职的需要。当《法官法》被经常“靠边站”时,出现“目不识丁”的法盲院长甚至出现姚晓红式的“三盲”院长,也就毫不足怪了。

  平心而论,在一个背负着沉重传统文化包袱的国度,建设法治国家,自是千头万绪。当前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司法腐败(包括胡乱办案、办错案等等),除了体制方面的深层原因之外,法官队伍的素质不高———存在大量“南郭先生”,是毋庸讳言的主要原因之一。

  唐德华升堂断案表明,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们决心率先垂范。年初,最高法公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5年后,中国法官的素质会如何?我以为,院长升堂断案不再成为新闻,当是衡量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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