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两年的时间里,黑龙江省鸡西市的柴立民到处上访告状,然而最使他困惑的问题是:他的利益受到了侵犯,却不知去告谁?
柴立民介绍,1999年6月11日他从房屋所有权人张雪丹手中以1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处房屋,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于当天到牡丹江市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正当柴立民拿出原房主的产权证托人到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人却拿着该房屋的产权证让柴立民倒房,产权证上写的名字是王龙海,柴立民傻了眼。他不明白:“这房子怎么会出了两个产权证?”他拒不倒出,却因侵权成了被告。
通过调查,他发现,自己买下的这个房屋之所以“变更”为王龙海,与一个律师有着直接的关系。
1996年,黑龙江省鸡西市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合公司)所属的燃料站台从姜贵才处购得原煤1248吨,部分付款后尚欠49880元,后该站台解体,姜贵才于1998年起诉经合公司,同年5月28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经合公司偿还原告99760元。
正当姜贵才为煤款执行不回来而犯愁时,突然有一天,被告经合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春艳找到原告姜贵才。据姜贵才回忆:“当时李春艳问:‘你还想不想要钱?’我说:‘那咋不要呢!’李说:‘经合公司有一处房产可以执行,但你不能要房子,可以给你钱。’我同意了。第二天,我们签定了一个协议,大致意思是,如果能打回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就对半分。”
1999年6月9日,李春艳就与姜贵才一起去了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出具了坐落在鸡冠区北山14号楼1层13号房屋产权人张雪丹与经合公司在1990年5月4日签定的换房协议书,和在1999年4月10日签定的房产买卖协议书。6月11日,法院将该房产查封。
6月15日,姜贵才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申请人姜贵才签字,被申请人经合公司盖章的执行和解协议书。6月16日,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房产局协助将被申请人(经合公司)以张雪丹名义办理的房屋过户给姜贵才。”
这样,此处房产在未作价的情况下抵债给了姜贵才。然后在李春艳的一手操作下,此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春艳丈夫的亲妹夫王龙海。但姜贵才说,他从李春艳手中仅得到了4.5万元现金。姜贵才认为,这处建筑面积139平方米的临街房产,按市价至少应该值20至25万元。
此后,姜贵才与王龙海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证明,6月18日,王龙海获得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此时,经合公司的法人代表王占华向法院提出,他根本不知道法院查封、执行房产的事,也从未授权公司的法律顾问李春艳处理经合公司与姜贵才的欠款纠纷,向法院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不是被申请人经合公司加盖的公章,本人也没有在授权委托书及和解协议书上签字。另外,经合公司公章已在此前丢失,并在鸡冠区向阳派出所报了案。
对此,李春艳另有说法。她在法院的调查笔录上说:“委托书和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我自己写的,王占华盖的章。”
6月23日,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将已过户到王龙海名下的房产查封。
1999年9月8日,王龙海到鸡冠区人民法院诉经合公司、柴立民侵权,法院裁定:查封被告经合公司、柴立民在原告王龙海所有的门市房内的财产,由原告王龙海负责保管;被告立即将其使用的房产交于原告王龙海。
但柴立民不服,他认为,法院将有争议的房产给执行走,缺乏法律依据,经合公司既没有取得该房产的公有产权证,也没有在公司固定资产账目上予以记载,财务上也无往来账,市国有资产局均无登记,仅凭一纸协议何以认定为经合公司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