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21日 星期

   

百姓说话
“低保”应属于家庭隐私

刘效仁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在全国大部分城区得以实施和健全,其重点也由过去的传统民政救济对象向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下岗、退休及失业“四类人”转移。此举对于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确保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四类人”中的低保家庭人口累计已有1320万人,目前纳入保障的只占25%左右(2001.4.10《中国青年报》),大批贫困家庭的生活全靠亲友接济,靠勒紧裤带过日子,其艰辛可想而知,其生存状态理应受到社会的关注。那么,相当一批困难家庭不愿申报,放弃“低保”原因何在?

  大批贫困家庭放弃“低保”的原因主要在于思想观念或曰思想障碍。记者调查发现,其顾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担心寒碜、难看,怕丢人。其普遍的心态是:我领什么“低保”,这不等于说我无能、窝囊、没本事吗?街道上不公示还可以,一公示我脸往哪放?故表示“不给政府添麻烦”。二是担心子女受歧视。许多困难家庭表示,孩子正在上学阶段,家里申请“低保”,怕孩子在学校受歧视。三是担心再就业受影响。因为有的用人单位怕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和其他负担,不愿意招用家庭有困难的人。申请“低保”也拿不了几个钱,反可能给自己再就业造成麻烦。

  其实,从全国36个中心城市当前执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看,深圳市最高每月319元,最低的南昌为143元。这样的标准实在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每月这二三百元就是一个人、一个家庭的“保命钱”。不必讳言,在要生活还是要面子二者之间,一些家庭选择了后者虽说未必理性,但却合乎国情社情。社会应该理解他们,尊重他们的选择,不必对其思想障碍说三道四讽刺挖苦。需要的倒是全社会各方面尊重“低保对象”的政治、经济权利和人格尊严。一个家庭的困难程度应属于这个家庭的“隐私”,一个家庭不愿意对外公开自已的隐私,不愿意因此受到社会的歧视,不愿意由此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伤害,都应该给予理解和认同。

  有关部门不能对这一部分困难家庭漠然视之,而是要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既尊重和保护个人家庭的隐私,又确保“低保”100%的覆盖率。对于低保人群的确定,只要工作细致一些,完全可以“内部”掌握。基于此,即便为了公开公正需要公示,也应该在内部公开或者在适宜的范围内公示。作为社保部门,也要健全“低保”金的发放系统,并确保档案资料的保密,不宜向学校、企业及用工单位公开。学校不应因学生是“低保”子女予以歧视;招工和用人单位也应该尊重录用人员的家庭隐私,不应对“低保”人员实行苛刻政策;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和扶持贫困家庭,这是我们的社会制度所必须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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