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23日 星期

   

新生儿因故死亡 12315受理投诉
产妇作为消费者获赔两万元

浙江青年报记者 邵双平

  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凰桐村的年轻产妇许桂香,在镇中心卫生院剖腹产分娩后,新生儿不久就死了。伤心之余,许桂香一家以消费者的身份向诸暨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认为这是一起责任完全在次坞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疗事故。经12315调解后,许桂香获得了两万元的赔偿。

  在如今屡见不鲜的医疗纠纷案中,两万元的赔偿金额的确不能算太高。但许多地方还在为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而争论不休时,许桂香以消费者的身份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其意义显然非同寻常。

  据悉,这是浙江省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首次将患者界定为消费者后,患者作为消费者获得的最高赔偿。

  5月10日,记者来到许桂香家。一提起这件事,许桂香就抑制不住地哭了。

  许的家人向我们介绍了情况:

  许桂香的预产期为2月26日。3月5日,许桂香去次坞镇中心卫生院做B超检查,情况正常,医生说,分娩期还可以延期半个月。

  3月9日早上6时,许桂香感到腰酸,再次来到次坞镇中心卫生院。经点滴催产素后,剖腹产生一婴儿,婴儿处于重度窒息。转送诸暨市人民医院后,终因胎粪吸入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等,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许桂香家人认为,医院对婴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院领导坚持认为医院没有过错,尽管最后医院同意作适当补偿,但表示这只是出于同情,而且金额不超过6000元。

  3月21日,许桂香家人向诸暨市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提出申诉。

  工商局12315举报投诉中心向当事人进行了全面调查,然后又走访有关医院、专家,最后认定造成新生儿死亡,医院负有一定责任。理由是:一、主刀医师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就上岗行医。二、挂了催产素后,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操作常规,没有及时观察产程和胎儿情况。三、医院明知产妇是过期妊娠,在分娩和剖腹过程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四、设备档次低下,使用的B超机未能正确显示胎儿状况。

  3月30日,诸暨市工商局12315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界定。随后双方达成协议:次坞镇中心卫生院赔偿患者两万元,支付车旅费、误工费500元,并承担患者住院费、新生儿抢救费、尸体冷藏费4795.70元。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出台后,全国不少媒体都纷纷欢呼“患者终于成了消费者”。对于患者及家属,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又多了一条“制度”通道。然而,尽管在浙江省患者作为消费者在医疗纠纷中获得了赔偿,但这是否意味着患者寻求解决医疗纠纷就畅通无阻了呢?

  答案依然是无法轻松的。由于医院不是一般的经营者,患者也不是一般的消费者,工商部门以前从未处理过医疗纠纷,缺少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调查取证和确认责任就显得比较困难。诸暨市工商局负责调解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为此他整整查阅了一个星期的有关资料,并请教了许多医学专家。

  在实际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困难还不仅在此。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只能提请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鉴定委员会成员基本由当地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材料表明,近三年来消费者对医疗投诉已经成为热点。消费者反映,医疗投诉和解决医疗事故有三难:一是找医院交涉难。医院既不给看病历,又不承认自己有错误;二是医疗事故鉴定难。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借口推辞,就是一拖再拖;三是投诉和起诉难。由于医疗事故鉴定难,消协和法院相应也就难以受理。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往往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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