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28日 星期

   

【冰点时评】
公益之诉的程序难局

马少华

  近日的诉讼消息中,引人注目的有北京市律师佟丽华联合了国内10名律师代理未成年人向中外烟草商发起挑战,就吸烟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向中外烟草商提起集团诉讼;有乌鲁木齐市李永刚、张新、严佳磊三人状告一家酒店非法悬挂国旗。在不“引人注目”的消息中,还有北京市居民苏增勤以某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事宜为由,对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提起的要求履责之诉。这都是公民个人(和法律工作者)为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公益之诉。后两个起诉,都已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原告都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即他们都不是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人。

  公民个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争取社会公益,这反映了我国人民群众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参与热情,一种更广泛的权利觉醒,虽然实施起来确有难度,但却是非常值得珍惜的。但是,这种热情现在都不免遇到法律程序的难局。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于安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认为:“缺少公益诉讼或客观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见2001年第5期《法学》杂志)但是他同时认为,按现有制度,法院以原告个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正当的。因此类似的诉讼,恐怕也只能有同样的结果。

  当一个社会在倡导个人关心国家、社会和公民群体的利益的时候,当一个国家随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越来越依赖于公民对社会事务的民主参与的时候,公民个人却可能发现,他们在法律程序中找不到关心和参与的途径。这是李永刚、张新、严佳磊和苏增勤等少数人已经从诉讼中感受到、更多的人还未曾经历的体验。在这里,法律程序“假定”大家都只是一些关心个人利益的人,而且他们也只能关心个人利益。这是哪儿错了呢?

  法律程序的设置,从借鉴和传统的角度看,自然其来有自。现代民法和行政诉讼法,源自西方,都是从保护个体权利的基点上生长的。社会就是公民的社会,国家就是公民的国家。由保护公民个体权利这一基点,建立起的国家、社会的法制秩序,这是合逻辑的,也是正当的。但是,公民的权利,不仅是个体的、具体的权利,还有整体的、抽象的权利,前者加在一起,并不能完全覆盖后者。说这些整体性权利,例由国家机关来保护并(代为)提起诉讼,而不是不应得到保护,这是对公民不能提起公益之诉的一个正当解释,也是诉讼权利分配的一种现实安排。但是,其假定前提是:各级国家机关都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这些权利并(代为)提起诉讼。这样一个假定,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都能够成立?实际上,我们看到的一些公民的公益诉讼,其原因,往往是一些地方的国家机关,不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这些整体权利、抽象权利,有的甚至漠视这些权利。这才出现了官不愿管、民不能管的局面。这种局面,不仅挫伤人民群众关心社会事务的热情,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尊严。

  法律制度是不断进步的,而不是僵死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不是抽象的政治权利,它应该在进步中的司法程序里得到体现。据我所知,古代罗马法中就承认公民公益之诉的权利;在当代一些法治成熟的国家中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也有把提起公益之诉的公民个人看做“私人司法长官”的提法,并由检察机关支持其诉讼。承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正如承认公民在国家、社会中越来越广泛的民主权利一样。怎么判是一回事;怎么看又是一回事。只有在“怎么看”中,制度才有可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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