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28日 星期

   

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认定

 

  本报武汉5月27日电(记者张双武)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近日一审认定,被告邱京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是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该罪名在全国的首例判例。

  1998年,被告邱京伟在招银证券公司武汉营业部炒作股票期间,窃取了股民王某的股票保证金账号及密码,并于当年7月28日更改其密码,开始操纵其股票买卖。

  接着连续4天,邱京伟先将王某的1.54万股上市股票悉数抛出,然后集中王某的股金大肆炒作武汉黄鹤集团的柜台股票,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并通过自己与王某账户之间的多次对敲,造成该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众多股民介入。当年7月上中旬,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量仅8800股,7月28日后狂飙至日均7.5万股,上升近10倍,股价也从7月28日的1.48元猛升至7月31日的2.06元,升幅高达40%。邱京伟则用其本人的股票账户,低价从王某手中购进黄鹤集团股票累计两万余股,然后趁其升至高位时又全部抛回给王某,自己盈利4000余元,却给王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1998年8月初,王某发现账户密码被更改,发现有问题。证券公司与王某一起将该所当月交易记录全部进行排列对比,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盗号交易的邱京伟“揪”出。

  庭审时,主审法官认为,邱京伟虽然盗用王某的账号,但由于没有相关身份证明而无法占有该资金,故无法定盗窃罪。但他在4天内对某特定股票频繁买卖,形成行情看强的假象,诱使其他投资者上当,自己则从中渔利,明显符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构成条件。

  邱京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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