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5月28日 星期

   

本报调查
农民喜欢的玉米种子被换了包
――对海南一起假种子案件的调查

本报记者 林炜

  海南省一家权威农业科研机构卖假种子,不久前被工商局查处,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日前,记者专程赴海南,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海南农科院(下称农科院)塑料秧盘实验厂近10年的引种试种,由江苏省沿江地区农科所(下称沿江所)培育的玉米杂交优良新品种“苏玉(糯)1号”,在海南家喻户晓。

  农民喜欢“苏玉(糯)1号”,但该品种的供应量却有限,于是,农科院的另一种子销售单位水稻研究所(下称水稻所),将从江苏南京星光蔬菜研究所(下称星光所)购进的“天骄香糯一号”玉米种子,换上“苏玉(糯)1号”的包装,卖给对“苏玉(糯)1号”情有独钟的农户。

  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种子法》第46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品种的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的种子,应该认定为假种子”。

  李科祥是专事水稻研究的研究员、农科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兼水稻所所长。假种子事件后他作了自我批评和检讨,向当地媒体承认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种子法》的错误行为,还找到买了假种子的农户了解情况,承诺根据具体情形给予一定补偿。

  但他认为,“天骄香糯一号”玉米种子与“苏玉(糯)1号”一样优良。他亲自带人做比较试验,以证明水稻研究所销售的不是劣质种子。

  李科祥在与记者谈话时,认为“这不是一件大不了的事情”、“也还没有对农民造成多大的损害”、“影响范围也不大”,自己是“倒了大霉”。

  李科祥这样解释事件发生的“偶然性”:近年来由于政府的拨款减少,各科研所经费紧张,创收成了水稻所下达给各科室的一项硬性任务。科研所做不了别的生意,只有利用自己的信誉向农民卖种子。水稻所育种研究室这次卖的“天骄香糯一号”玉米种子,是从同一个院子里的瓜菜研究所(下称瓜菜所)转让来的,进货后发现农民都要买“苏玉(糯)1号”,而且他们又听瓜菜所的人说,“两个品种是一回事儿,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因此就将“天骄香糯一号”改名为“苏玉(糯)1号”出售。他说,由此可见,“水稻所并非故意卖假种子,而是觉得既然都是良种,换个名字关系也不大”。

  为了证明改名销售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李科祥还特意向记者出示了一张由星光所事发后补开的发票。但该发票只是在备注一栏写有“同意买方换包装”的字样,并无任何授权改名销售的文字。

  对于《种子法》,李科祥与记者谈得不多。记者发现该法规定,种子的包装袋上必须要标明育种单位名称、产地、种子的发芽率、水分含量、纯度、净度和生产日期等指标数据。但由水稻所包装的所谓“苏玉(糯)1号”的包装袋上,全然没有这些指标数据。而且,包装袋上的生产单位———“海南省农科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早在去年就已撤销。

  在谈话过程中,李科祥还数次向记者强调,事后他到购买了假种子的农户家里作解释时,发现“农民的反应不是很大”,“认为只要是良种,什么名称都不打紧”。

  水稻所育种研究室主任陈文,是本次事件最直接的领导责任人。记者在农科院采访时,陈文在外出差。电话里,他向记者解释说:“育种研究室进这批种子时,我恰好也在外地出差,研究室里的职工在电话里说,农民不怎么认‘天骄香糯一号’,问我是否可以重新包装成‘苏玉(糯)1号’卖,还说瓜菜所的人告诉他们,这种子本来就是‘苏玉(糯)1号’,只是换了个新的名称而已。起初我有点担心,后来我与瓜菜所的人电话联系,得到证实后就认可了。我出差回来后,发现仓库里满地是被拆调的包装袋,职工正忙于将种子装到‘苏玉(糯)1号’的包装袋里,我意识到不妥,又马上跑到瓜菜所去问经办人,他们说有星光所允许换包装的证明,我就不再追究这事了。”

  农科院瓜菜所是水稻所假种子的供货人。据该所此批种子的经办人蔡兴来介绍,这批种子是他们从南京星光所进的货,品名就是“天骄香糯一号”。他们向农户销售时,并没有改包装变名。

  记者通过电话与南京星光所的经理曹立德取得联系。曹立德告诉记者,他们销售的“天骄香糯一号”玉米种子,本来就是沿江所所育的“苏玉(糯)1号”,由于“苏玉(糯)1号”名气太大,市场上假冒太多,因此,他们与沿江所的种子销售负责人蔡志飞达成口头协议,允许星光所以“天骄香糯一号”的新品名销售。星光所销售的“天骄香糯一号”都是从沿江所进的50公斤大包装“苏玉(糯)1号”分装出来的。

  沿江所蔡志飞却对记者说,他不能保证星光所卖给海南的“天骄香糯一号”种子就是“苏玉(糯)1号”。他说,去年下半年星光所的确从沿江所进过数千公斤“苏玉(糯)1号”种子,“至于他们怎么换包装、怎么卖,我们就不管了”。

  据海南农科院玉米研究专家赫忠友介绍,海南不但没有种植过“天骄香糯一号”种子,而且对此也从未听说过,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经过海南农科部门试种就直接卖给农户是有关法规所禁止的。

  5月26日下午,海南工商局经检大队经办本案的王经才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水稻研究所的行为已被定性为销售假种子行为,处罚决定书也已拟定,待分管局长签字后将正式下达。

  按《种子法》规定,生产、销售假种子的,将受到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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