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9日电(记者崔丽)记者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起巨额金融诈骗案的主犯曹予飞、唐天河、李天平、徐爱玲,今天分别在北京、株洲、青岛、石家庄被执行死刑。
北京新东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予飞,在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间,成立或变相收购了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等三家公司,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4100余名客户的资金达3.2亿余元。曹予飞将其用于公司支出、个人挥霍或转移境外,案发后仍有2.8亿余元无法追回。此外,曹予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还向中国燕兴北京综合实业公司总经理郭连章(另案处理)行贿50万元。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汽车配件厂原职工唐天河,自1992年12月至1996年4月,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部分本金和利息的手段,在湖南株洲非法集资630多万元,至唐天河畏罪潜逃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尚有350多万元非法集资款不能归还。
山西省运城市无业人员李天平,在1996年8月至1997年2月间,伪造4份银行承兑汇票,从银行骗取贴现款共1500万元,所骗赃款除用于支付贴息、好处费外,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至案件侦查终结前仍有1100万余元未能追回。
河北省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徐爱玲,于1997年9月30日和10月5日,采取支付高额息差的方法,先后两次将石家庄铁路分局路外工程办公室的1000万多元拉存到石家庄市商业银行新华路支行。之后,徐爱玲冒用该办公室的名义申请挂失,并伪造转账支票将该1000多万元转入其他账户,又逐笔转出,用于偿还本人债务及经营活动,案发后仍有800余万元无法追回。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强调指出,金融诈骗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而且危及金融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于那些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