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来越多的商店、超市规定“偷一罚十”,对其合法与否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陈爱和先生认为,经营者不能行使处罚权。而乔新生先生则认为,商店、超市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完全合法的,只是用“罚”字不妥,改成“偷一赔十”就无懈可击了。
但是就乔先生从民法角度出发,能否推导出这种规定的合法性,笔者认为,这还存在很大疑问。首先,商店、超市作出“偷一罚十”规定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因为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只需要一方当事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我将一本书送给某位朋友,我将一个觉得没有用的柜子扔掉等。
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但其行为不能有损他人的利益。所以,不经他人的同意,强加给别人一些有损其利益的事情,肯定是不合法的。由此可以看出,商店、超市的这种“偷一罚十”的规定,并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单方行为,但不合法。
其次,这种“偷一罚十”的规定,实际上是商店、超市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中,由经营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即如果消费者只拿走商品,而不支付金钱,则必须赔偿给经营者十倍于商品价格的违约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这种“偷一罚十”的合同条款显然是不合法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种由经营者事先制定的,用来与不特定消费者进行交易所使用的合同条款,叫做“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由于消费者没有进行增删和选择的自由,因此,《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这种“偷一罚十”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应认定其无效。
而且,也可将“偷一罚十”认为是买卖双方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但是违约金应该与经营者的损失大致相当。《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规定消费者必须以十倍赔偿也是不合法的。
可见,无论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还是从民法的角度来说,商店、超市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