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6月7日 星期

   

经济时评
股市里的“黑色幽默”

陈美瑟

  与西方官员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介入股市操纵的丑闻不同,中国的某些官员违规操纵股市从来就是“公开”、“坦荡”的。

  1996年底,笔者所在的城市有一只股票发行,某些市政府的官员购进“一定”数量的内部职工股。上市这一天,笔者办公室里的电话声此起彼伏,内容多是交流他们在何价位抛出这些职工股,在电话里他们“咯咯咯咯”笑得好开心。由于有了上市公司的“提醒”,他们的股票都卖了个好价钱。当然,现在这些因购买职工股而发不义之财的人都退赔或被查处了。然而,从“违”到“纠”用了4年的时间,这是不是有点太慢了?

  笔者曾看到一份材料说,执法机关办案需要经费。有些地方政府因财力不足连已露踪迹的刑事犯都无法追捕,还侈谈什么调查经济犯罪呢!对经费的紧张造成的“查之慢”笔者表示理解,但我们为什么不穷则思变?有些罪犯出于无知或狂妄已自曝其光,可省去许多调查费用,应优先处理这些“投入少,见效快”的案子。为什么不呢?

  在眼下的中国股市,违规者自曝其光的例子可说是俯拾皆是。2001年5月26日,上交所发布的一则《谴责公告》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公告》谴责的是黎明股份。2001年1月8日,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其1999年会计报表的制假行为有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但该股“没有及时披露”。其实,单就这件事而言,没有及时披露信息的除了被谴责者外,还包括公告的发布者。这种一个违规者谴责另一个犯同样错误的违规者的现象,不能不说是中国股市里特有的“黑色幽默”。

  目前,在深沪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都要发《上市公告书》或《募(配)股说明书》。这些《说明书》都是一些规范化的格式文件,比如说在最前面都要有“重要提示”,说什么“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说什么“某某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审查均不构成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等等。这些《提示》令人看了有些糊涂:这些监管机构和证交所既然“审查了”,为何“不判断”?既然“不判断”,为何又“做决定”?既“做决定”了,为何又“不保证”?既“不保证”,为何又“批准”了?

  其实,这样的“此地无银三百两”说到底无非是想告诉人们:对《公告书》里的造假,审核和批准机构其实是“知道”的,但并不一定会查。看起来,“不查”不全是因为“缺经费”。这种有悖常理的“监管”实在令境外的投资者很难接受。因此,一提起中国股市与国际接轨的话题,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总爱幽默地说:“不忙,不忙!还是先恋爱,后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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