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

2001年6月8日 星期

   

出了银行发现假币,银行不认
一储户叫板银行行规

本报记者 崔丽

  日前,一起储户与银行间因假币引发的纠纷打上了法庭。北京的魏女士以储蓄合同违约、服务有过错为由,状告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支行,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没收的假币200元,赔偿原告误工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1万元。

  “客户取了钱出了银行的门发现有假币,银行就不认不退,这是什么行规?这是加在普通储户头上的‘不平等条约’。”一提起那场风波,魏女士就抑制不住激动情绪。她对记者诉说了事件的前后经过。

  2月14日上午,魏女士到建设银行甘家口分理处支取5万余元现金,因需要随即到隔壁的工商银行甘家口储蓄所存入。两家银行相距不过30米。在工行甘家口储蓄所为魏女士办理存款手续时,工作人员从开启的一整捆一万元现金中验出两张100元的假币,号码相同。工行为魏女士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魏女士马上跑回建行甘家口分理处要求解决。魏说,我等了一个多小时,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出来答复我,领导说这事我们解决不了,发现假币出了这银行的大门我们就不认了,这200元钱我们不能退。

  魏女士说,当时我都蒙了,刚出银行大门没两步,钱还打着捆、上面盖有储蓄员的红色印章,怎么会有假币呢。情急之下,魏女士拨打了110报警。在民警交涉下,又出来一位领导,但回答和那女工作人员一致。

  这之后,魏女士开始就假币事件多次向建设银行各级部门反映。所得到的答案完全相同,均称“客户取了钱,出了银行大门后发现有假币我们就不认了”,这是银行行规,是按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行事。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魏女士决定诉至法院讨个说法。因建设银行甘家口分理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将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支行诉至海淀区法院。

  魏的代理律师李斌认为,魏女士与银行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有各自特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均有不使用、不向对方支付假币的义务。任何一方支付假币,除按国家的规定没收外,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李斌说,相对于普通的个人储户,银行在资金、设备、人员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履行合同过程,两者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明显的表现是,按照现行银行的操作规程,银行收款时,每一张现金都要不止一次地放入可以点钞和验钞的机器中进行确认,把收到假币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而银行给储户付款时,整捆的现金却不需经过任何点验直接支付。这样,就把点钞和辨别真伪的责任推给储户。而对储户而言,即便有简单的验币设备,普通储户站在狭窄的款台前,面对后面站着长队的人群,尤其在取大量现金时,出于安全等因素,基本做不到对每张钞票进行仔细点验。储户自身权益难以有效维护。

  魏女士之所以执意打这场官司,是针对这项不合理的银行行规。她质疑,银行强调整捆的钱可以不验,但为什么付钱后又要求储户自己验呢,再说老百姓辨识假币能力有限,仅凭一个紫光灯能在几捆钱里验出假币吗。而银行一个“出门不认”的行规,就把所有的风险都转移到储户头上,太不公平了。

  更重要的是,魏女士觉得这不仅是她一个人的事。假币事件后,她结识了许多和她有同样遭遇的。因此,她说,打这场官司就是要讨个说法,使银行能为普通储户设身处地想一想,把这个不合理的行规改一改,在付款时也能把整捆的钱当着储户的面点验一遍,或者为储户点验钞提供一个安全的空间,那么这场官司就不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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