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可遇而不可求的双胞胎甚至多胞胎如今已不是什么难事。在深圳一些医院、诊所、药店,只要肯花钱,无须费太大的功夫,吃药打针,或者做个试管婴儿,你就可以“轻松”地达到目的。据业内人士透露,深圳约三分之二的多胞胎就是这样“制造”出来的。
医学实践证明,在自然妊娠的情况下,双胞胎的发生率为1/80,三胞胎的发生率为1/6400,而试管婴儿的多胞胎率则可高达30%至35%。希望多子多福的夫妇们在现代医学的帮助下轻而易举地就实现了自己的梦想。那么,应当如何认识这一“新生事物”呢?这实际上只是一种采取技术手段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实行20余年来,已逐渐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除一些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当然,对于一胞多胎的情况,我国法律是采取尊重现实的态度的,甚至一些地区对此还有一些优待政策。但这也仅限于自然妊娠的范围之内。然而上述采取试管婴儿技术或药物辅助的方法,人为地制造多胞胎的行为,显然是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这种做法本质上与违法超生并没有什么区别,仅仅是蒙上了一层貌似合法的面纱。
对于滥用医疗技术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惩处,我国还是比较严厉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器,为他人作假节育、绝育手术,或者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生育的;擅自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胎儿引产的,对实施该行为的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单位医务人员以及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可以比照《刑法》相应条文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对上面所述的采取技术手段制造多胞胎的行为,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这种“制造”多胞胎行为的违法性,使计生管理有法可依。同时,卫生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管理监督,严格规章制度,整顿街头个体游医,严格药店处方药的经营销售,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