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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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向中外烟草说“不”!
二十五家烟草公司成被告

本报记者 崔丽

  本报“法治社会”版曾于5月16日报道的“律师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向中外烟草说‘不’!”事件,近日有了最新进展。6月20日,17岁的湖北少年鄢某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递交诉状,将以国家烟草专卖局为第一被告的二十五家国内卷烟厂、烟草公司告上法庭。

  在这二十五名被告中,有北京、厦门、广州、长沙、昆明等地的卷烟厂,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位列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提出巨额索赔,而是主要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在本单位网站的主页面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字样;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在本单位网站内以不少于10%的内容宣传吸烟有害健康以及未成年人吸烟的危害;判令上述被告支付原告为本诉讼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原告鄢某诉称,他从13岁时开始吸烟,平均每天吸烟4至5支,吸过被告所生产的香烟。鄢某喜欢上网,阅读了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的一些页面内容后,又通过友情链接,阅读了其他被告网站的页面内容。鄢某说,这些网站制作精美,让人感到吸烟是一种文化,很有品位,并未感到吸烟有害健康。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律师说,此案并非损害赔偿诉讼,实际是一桩知情权之诉。作为烟草的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各烟草商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将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告知消费者,但在各烟草商被告网站的页面上没有相关警示内容。

  对之所以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列为第一被告,佟丽华说,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代表国家管理烟草行业的部门,有义务采取措施禁止任何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出卖香烟,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不受烟草的损害。但令人遗憾,国家烟草专卖局在自己的政府网站上,不但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且与其他被告的网站进行链接,帮助烟草经营者进行片面的宣传,从而对原告造成误导。

  佟丽华称,这只是烟草诉讼的第一案,随着案情发展不排除进行损害赔偿之诉及对国外烟草商提起诉讼。据悉,法院将在提起诉讼的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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