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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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工商车辆配备警用设施

孟波

  6月11日,河南省工商系统搞了一个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红盾出击”活动。引人瞩目的是,有关部门为该活动配备的200多辆专用执法车,均配上了警灯和警笛。看着出发仪式上那威风凛凛的车队,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工商车辆有什么必要配备警用设施?其配备警用设施的合法性在哪里?

  工商行政管理局,顾名思义,是一个市场管理部门。打个比方,如果市场是一个球场的话,企业就是比赛的队员,而工商部门就是球场上的裁判,其惟一的职责是使队员遵守游戏规则把球赛打好,他手中的“武器”只能是哨子和红黄牌,而不能是警灯和警笛,后者只属于负责球场安全工作的公安人员。试想一下,如果一个裁判,哨子和警笛齐鸣,红牌和警灯共闪,该是多么滑稽和可笑。滑稽和可笑倒不太可怕,可怕的是会引起混乱和恐慌。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对警车(当然包括警灯、警笛)的使用资格。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只能找到这样的意思表达: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入户手续,严禁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灯、警报器。相反,我们却找不出工商车辆配备警用设施的依据。

  即使那些配有警灯、警笛的工商执法车因为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具有合法性,但是还是有几个小问题需要弄清楚:工商车辆可以配备警用设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什么不能?环保部门为什么不能?铁路、电信、电力、邮政等部门为什么不能?有谁能认定工商部门的工作比这些部门更紧急和更重要?

  当地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以前打假有一定难度,现在配备了警用设施,使工作如虎添翼、大为方便。但我认为,我们不能为了效率就忽略了法治。

  说到底,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是两种性质和功能迥然不同的部门。行政部门配备警用设施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司法化。此前专家曾警告,中国要当心“司法行政化”,即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其实,从工商配备警用设施这一案例来讲,对“行政司法化”同样也要当心。毕竟两者只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而已,都可能带来司法和行政的双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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