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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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元钱的诉讼案

本报记者 程刚

  6月13日上午9时,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俊准时走进了法庭。与往常不同的是,这一次他的身份是原告。

  2000年11月18日,王英俊以沈阳市联营公司的内部规定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由,一纸诉状将这家沈阳市第三大商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人民币7.24元。

  这起标的额仅为7元钱的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6月13日还未到开庭时间,沈阳市和平区法院4号法庭的旁听席上已坐满了各媒体的记者。

  2000年10月28日下午,王英俊来到沈阳市联营公司购买了一件价值为724元的羊毛衫。随后,由于在领取促销赠品时与售货员发生分歧,王提出退货。王英俊回忆说,“当时我使用的是建设银行的龙卡。售货员告诉我要退货可以,但必须扣除1%的货款作为手续费。”

  王英俊问为什么,当值售货员回答,“这是公司的内部规定,持卡消费者消费不成功时,必须扣除1%的货款作为手续费。”王当即提出,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消费者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该售货员仍然坚持必须扣除手续费,否则不能退货。

  争执惊动了当值的部门经理。“当这位匆匆赶来的经理听完我的叙述之后,得知我是律师,马上表示律师可以退。”

  但该部门经理接下来的一句话引起了王英俊的注意。“当时这位部门经理说,如果每个顾客都像你这样,我们联营公司每月仅这一项将亏损160万元。”王英俊说,正是这句话促使他下定决心提起公益诉讼,他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取消退卡手续费的规定;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王英俊在辩论意见里强调,“我不知道当时那位部门经理说的是否真实。我想到的是在我之前每个月就有160万元不当收入归被告,掏出那160万元的受害者还不知自己在受害或者说不愿意找麻烦,甘心受害。同时,在我之后还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将为此项规定白白掏出一个又一个160万元。我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来讨一个说法,要求联营公司取消此不合理规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联营公司辩称,中国人民银行对持卡消费有规定,当消费成功时,由商家承担1%的手续费。至于消费不成功,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此时的手续费应由消费者承担。被告称,此前1%的退货手续费都是由消费者承担,如果让联营公司承担,将让这家国营大型商业公司每年遭受损失80多万元。

  王英俊则认为,合同双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第三人。况且,此协议并没有指明要求第三人即消费者承担这1%的手续费。因此,被告举出的协议不能成为扣除消费者手续费的法律根据。换句话说,公司与银行间的经济关系不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质辩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布审判结果。

  富有戏剧性的是,为沈阳市联营公司代理此案的该公司法律顾问温云飞和王英俊正好是同班同学。温云飞律师对此觉得特别不可理解,“联营公司的部门经理、主管服务的副总经理多次找到王英俊,表示可以退回收取的手续费。我个人也找了他4次,我不知道他为什么还坚持要打这个官司。”

  温云飞也并不认同王英俊把这起诉讼定义为公益诉讼,并表示:“我们已经准备向律师管理部门反映他的行为。”

  王英俊原本以为无论如何此案也能赶在“3·15”前后开庭,这样这起公益诉讼将能得到更大范围的关注。不想一拖就是半年。“这期间,法官找我不下10次,劝我撤诉。在他们看来,这么个小案子,调解一下就完了。”王英俊没想到,他的一纸诉状竟为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明摆着会得罪人,至少会得罪法官,多少年的同班同学关系也伤了。但如果我中途放弃了,我和那些从一开始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消费者有什么两样?正是无数个放弃自己合法权利的消费者纵容了商家们的违法行为。”他强调说。

  在辩论意见书里,王英俊提出了撤诉的惟一条件:商家立即取消此项不合理的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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