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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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观察
日本匆匆了结“花冈案”有隐情

陈铁源

  经过记者的深入调查后发现,于2000年11月“和解”的“花冈劳工诉讼案”至今麻烦不断,当时达成的“和解”也另有隐情。与此同时,原告诉讼代理人新美隆(日本人)的律师职业操守遭到质疑。

  二战期间,日本强征中国劳工到日本花冈鹿岛公司服苦役。1984年,中国劳工幸存者及受害者家属在耿谆带领下开始与日本鹿岛交涉。1989年,受害者正式提出“道歉、赔偿和建纪念馆”3项要求。1990年,鹿岛与受害者发表《联合声明》,其中包括鹿岛表示“谢罪”。1992年4月10日,当时的中国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在人民大会堂亲切接见花冈劳工幸存者。

  1995年,受害者因鹿岛不履行承诺而将其告到东京地方法院。1997年,中国原告的一切诉求被驳回,并于同年向东京高等法院上诉。在原告快要绝望的情况下,1999年9月,东京高等法院突然匆匆下达“和解劝告”。2000年11月29日,原告在其诉讼代理人新美隆等人匆匆“操办”下,在某些受害者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鹿岛达成协议。

  协议达成后,新美隆在记者会上对日本法官的不懈努力表示谢意、对日本司法制度表示至深的敬意———“促成和解是因为日本司法能正确认识历史、有宽宏的度量并充分发挥了其作用”。其实,这里另有来自美国方面的隐情而不为外界所知。

  1999年7月,就在东京高等法院对花冈案当事人双方下达“和解劝告”前两个月的时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一项追究日本企业责任的特别法案,要求日本政府认真清算历史,向一切战争受害者作出赔偿。不过,加州的特别法案也只容许加州的法院以日本的企业为被告,而不可以把日本国作为被告,有效期至2010年。

  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管建强先生分析说,尽管这项法案看似只是美国的地方法案,但实际上它的意义重大。因为日本在美国的主要跨国企业均设在加州,而这些跨国企业中,包括诸如鹿岛、川崎重工、三菱、三井等日本大企业,他们均有过中国劳工和美英战俘以及接受日本政府资金制造机舰武器侵略中国的历史。根据该法案,只要中国受害者或他们的亲戚、后人有一人生活在美国,那么,他们就可以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些日本企业赔偿。

  与此同时,由于受害者在日本的诉讼官司屡屡碰壁,美国方面就有人主张把案子移到美国,特别是美国大律师菲舍尔———曾帮助犹太人从德国获得巨额赔偿———有意代理此类案件。2000年8月22日,就有曾被三菱、三井企业强制奴役过的中国劳工远渡重洋向美国加州洛杉矶法院集体起诉在美国的16家三井公司和4家三菱公司。如果美国律师接手此案,那么,这一方面表明,日本的法律和律师的可靠性遭到打击,另一方面,那些亲自参与花冈案的日本某些律师也可能对此案“鞭长莫及”,因此,他们并不甘心这个案子就这样在日本“溜号”。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法院如不能及时促使花冈事件的原被告达成和解,或者再度驳回控诉人上诉的话,花冈事件的受害者完全有可能向美国加州的地方法院起诉鹿岛公司。管建强先生说,如此一来,日本法院、被告鹿岛公司就无法掌握主动权。日本国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先生们,为了不让被告鹿岛公司和日本国的利益在美国加州遭有不测,所以在短时间内使出浑身解数,力促和解成功。

  因此,从1999年9月10日,东京高等法院便对此案下达了“和解劝告”,截至2000年11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已有过20多次法庭调解,平均每月有两次。“这种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在日本司法界是少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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