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亓树新)本报5月24日刊发的《保监会哈特派办成被告》中涉及的两起合同纠纷———崔玉霞及其子孙凯分别状告保险公司案,日前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给付原告崔玉霞保险金1万元;判决原告崔玉霞代其子孙凯与保险公司签订的“88鸿利寿队保险单”无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保险公司侵害其人格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1997年11月,崔玉霞在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代理人迟丽春劝说下,购买了人寿保险。2000年9月,崔玉霞患甲状腺乳关状癌,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以崔玉霞“双侧颈部肿物20余年,有甲状腺家庭遗传病史”为由,认为崔玉霞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拒绝给付保险金。
崔玉霞诉称,保单是由保险公司代理人迟丽春填写的,其既未按保险法的要求做,也没有履行询问义务,而且她在投保时并未身患癌症。
被告辩称,崔玉霞是在逐项了解投保单全部内容无异议的情况下,在投保单上签的名。她在投保时隐瞒甲状腺家庭遗传病史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崔玉霞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按约履行,其行为是对崔玉霞投保健康情况的默认,本案纠纷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迟丽春在本案纠纷中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判决,被告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表示要上诉。
在另一起案件中,孙凯要求确认由其母崔玉霞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但认定,保险公司对孙凯的人格权未构成侵害。
对此,原告孙凯当庭提出上诉。孙凯说:“我的生命被作为保险标的而我却不知情,这样一份对我的生命安全可能产生威胁的保单,竟然没有侵犯我的权利?”
据悉,法院在确认这份保险合同无效之前,孙凯的母亲崔玉霞已向保险公司交了4年保费。
面对法院的两份判决,崔玉霞亦喜亦忧:喜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忧的是投保人出险理赔难。她说:“作为专业的人寿保险公司,竟能签订无效的保险合同,而对生效的保险合同却拒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信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