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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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鸽子讨“荣誉权”

刘莹 李元龙 本报记者 谢念

  如今,为维护人的名誉权对簿公堂的事已经屡见不鲜,但你可曾听说过因为动物的“荣誉权”,也会引出一场法律纠纷?本月早些时候,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桩颇富戏剧性的案子。

  案子的原告叫李贵华,39岁,是一位信鸽爱好者。被告则是毕节市信鸽协会。

  李介绍说,5月19日,他报名参加市鸽协组织的信鸽竞翔活动,并于当晚20时30分填写了登记表,将自己参赛的信鸽交给鸽协工作人员入笼。谁知,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关键性的“疏漏”。

  5月20日上午10时许,鸽协将数十只参赛信鸽从四川省荣昌市放飞。当天下午13时57分,李贵华的一只名叫“羽灰”的鸽子归巢了。14时05分,他按比赛规定提着“羽灰”到市人民剧场报喜,鸽协认定了其第一名的名次,并签了字。

  可是,到了5月23日,鸽协两位人士又到他家重新验鸽,检查了鸽翅之后提出:“印章不全,听候通知。”“羽灰”第一名的资格得而复失。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毕节市鸽协负责人表示,鸽协作出此决定,理由有两条:一是李并非鸽协会员,根据有关章程,虽有参赛资格,但不能计名次;二是即使他有会员身份,他也得遵守竞赛章程和游戏规则,而其信鸽右边羽翅内,无此次竞赛标识印章。

  李贵华则认为,印章不全,责任完全在主办者。5月19日,他将“羽灰”交赴验收后,就去办另一只参赛鸽子的手续去了,并未注意到工作人员是否在鸽子身上加盖了竞赛印章。

  李还强调自己“当然是鸽协会员了”,加入时间是今年1月25日,缴纳了25元会费,不知为何,今年新入会的10来名会员,都未收到会员证和票据。

  由于双方“立场”差距甚远,5月28日,李贵华以“羽灰”的荣誉权受到了侵犯为由,向毕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令被告确认原告的信鸽竞翔第一名的荣誉,并支付奖金2000元,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经过认真考虑,毕节市人民法院于6月4日受理此案。院市西法庭负责人告诉记者,案子虽小,却是该市从未遇到过的新型案例,可以说给法律及司法实践出了道值得探讨的新题,法庭目前正积极进行开庭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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