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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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呼唤“前科消灭”制度

童大焕

  黄渊虎是武汉大学的学生,1990年由于爱上已婚女子而受到学校“勒令退学”的处分。1995年武汉大学同意他报考其哲学系博士研究生,并在对其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后,发给了准考证。黄初试、复试成绩都是第一名,但未被录取。武汉大学不录取的理由是:黄1990年受过处分,政审通不过。经多方奔走,1998年武大同意黄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没有给黄发书面录取通知书)。经过两年多学习,黄该进入毕业论文写作阶段,但武大不解决其博士生学籍,被武大扣压了10年的户口和粮油关系也无法得到落实(实际上是黄当年受到开除处分,学校将其户口档案退回黄的家乡。家乡不接受,就一直放在武汉大学。10多年来,黄一直是个没有户口的“黑户”)。这意味着即将“毕业”的黄渊虎将无法拿到博士学位。为此,黄将武大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黄败诉。(《周末》2001年6月22日)

  对此事,人们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在德和才之间,德比才更重要。也有人认为,一个人不能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不能因为他有错误而永远不给他机会。我们应该给人改错的机会,不能因为他犯了一次错误就揪住不放,更不能因此而惩罚他一辈子。著名法学家、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马克昌介绍说:日本等一些国家,法律上有一种“前科消灭”制度,即一个人犯了罪,如果他在以后的若干年之后没有重犯此罪,则可视其为没有前科,可以将原来的犯罪记录在档案材料中取消。一位律师则从法律角度对此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武大将黄1990年的错误又作为1995年考博的不录取的依据,在法理、法律上行不通。当时的处分由于时过境迁,是否得当我们不再追究,但现在对原告早已改正的错误却还加以处罚,这是极不公平的,也是缺乏依据的。行政处罚要公正、公平,不能过头,而且一事不能二罚。

  其实,类似这种“一事二罚”或者一次错失多次受罚乃至终身受罚或变相受罚的事可谓比比皆是。许多人因为曾经有过那么一两次错误,在求职、调动、转干、提拔等问题上就可能因此遇到比一般人多得多的麻烦和挫折。黄渊虎的事情还有个明显的行政侵权问题,但是对于其他绝大多数人来说,录不录用、提不提拔你,那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你能怎样?打官司可能都没人受理;受了委屈,也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咽,只能怪自己一着不慎,抱恨终身,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个人、看待一个人的道德,不把人、不把世界看死,才是公平和客观的,才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当然,我们不可能一下子要求所有的人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人及其道德,但还好,这仅是个“支流”问题;如果我们能够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支流问题不就慢慢地随之迎刃而解了吗?而这个“源头”在哪里?就在法律上的“前科消灭”制度等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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