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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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福尔摩斯何去何从

本报记者 刘畅

  私家侦探,是一个近来被媒体频频提及的名词,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均称私家侦探已经活跃在大街小巷———

 

  探长、侦查员,这些称谓似乎带有浓重的警方色彩,而记者日前致电黑龙江迪克调查事务所,被一位值班的张姓女士告知:“我们调查事务所有探长、侦查员,没有一定实力,我们能做这样的事情吗?”

  私家侦探,是一个近来被媒体频频提及的名词,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均称“私家侦探”已经活跃在这些城市的大街小巷。甚至在网上开列出了各个城市的“私家侦探”所的名单,供“需要者”与其联系。

  黑龙江迪克调查事务所的人员很老道地问记者:“你是家庭出了问题,需要调查第三者吧?没问题,我们可以帮你进行调查,包你满意。”对方还表示,其他诸如债务纠纷、寻找当事人等等,均是该所的业务范围之内,并“能替你保守个人隐私。”

  为了解“私家侦探”在我国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记者登陆了网址为“C007”的“中国侦探网”。该网的首页这样介绍说:中国侦探网开创了中国第一家民事调查专业法律服务网站,日访问量20万人次。网站“以预防犯罪、打击腐败为宗旨。以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前提”。

  该网站称,能进行民事调查、婚姻不忠调查、打架维权调查、反腐调查和行踪调查、性侵犯保护等等。在“婚姻不忠调查”的介绍中说,“根据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调查婚姻不忠证据,维护一夫一妻制。”“反腐调查”服务项目中介绍说,可以进行“失职渎职调查,行贿受贿调查”。而“行踪调查”则表示是“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债权人,协助法院执行、追查转移财产”等等。

  北京一家媒体披露说,冠名为“调查中心”之类的侦探所在一些地方大肆张贴广告,招揽生意。而当事的“侦探”有从事偷拍的摄像机等设备,调查“二奶”是其最拿手的好戏,甚至可以将偷拍探头安放在室内,记录下一些绝对的个人“秘密”。

  据称,中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所诞生于1992年,当时,上海的一些“专家”率先“挂牌”出来侦办民事调查事件,但不久即夭折。随后,私人侦探所如雨后春笋,在北京、成都、沈阳、哈尔滨等地迅速发展。

  1993年,公安部发布通知,“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通知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等。

  然而,一纸明令并未起到遏止私家侦探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甚至,许多法学专家至今为此而争论不休,有人对公安部的通知提出了质疑和责问。

  有专家公开表示,私家侦探在中国有需求的市场,由于一些司法部门的能力所限,并不能完全、及时将违法行为矫正,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信誉下降的现实面前,私家侦探的调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其次,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三者”、“包二奶”现象是日前修改婚姻法时都不能不重视的问题,婚姻过错、个人隐私的调查,也拥有潜力巨大的市场。此外,私家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二者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周佳念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他说,18、19世纪,私人侦探在英美国家风行的时候,人们对政府职责的认识并不清楚,以为像私家侦探这样的“私力救济”,可以是国家的“公力救济”的补充,二者相行不悖,福尔摩斯的故事风靡一时。但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对国家职能产生了深刻的认识变化,国家在治理犯罪、维护司法上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主导作用,国家的管理越来越趋于完善,“私力救济”越来越不受政府的欢迎,“神探亨特”、“007”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人,受到重视和称赞,私家侦探呈现出萎缩的态势,即便是向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有所渗透,但也并未形成气候。在这种大趋势下,在中国倡导私人侦探,无疑是重蹈西方国家的覆辙,是社会的倒退。

  私家侦探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是目前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赞成者说,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入这种调查、举证,只有私人侦探可以完成这种调查。此外,即便是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可否由私家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侦查权应该也是“双轨制”。

  反对者则认为,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一直强调侦查权是严肃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目前,我们国家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黑恶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就会以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

  许多专家表示,私家侦探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

  目前,我国工商机关没有批准一家私人侦探所的执照,眼下的一些私家侦探大多打着“调查中心”、“信息咨询”的旗号,玩着擦边球的游戏,这种游戏能玩多久,会不会遭到全面取缔,尚不得而知。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证据的解释,没有包括私人侦查,也就是说,搜集证据的侦查,目前还是国家规定的公共权力。看来,私家侦探要想在中国发展,还有许多法律的、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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