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入世只差一步的时候,7月1日实施的新《专利法》已经悄悄提前入世。“通过这次修改,专利法的各项规定,应该说,已经达到了目前公认的国际规则所要求的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王景川说。
一位参与了此次修法全过程的官员补充:“所有要点,都达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评价:“这是我国第一部与TRIPS协议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法律方面的重要准备之一。”
Trips协议,中文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是很多国家知识产权法律面前一个高高的标尺。世界贸易组织要求,缔约各方在一定期限内,审视自己的法律是否与其一致。新的加入国,这项任务必须在入世前完成。“与TRIPS要求更趋一致,迎接入世,是这次修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官员对本报记者说。
1992年,实施仅7年的《专利法》匆匆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把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延长到了20年;药品、化工产品等进入专利保护的领域……结果,有了一句评价:中国专利法,基本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而这第二次修改,我们的要求不仅仅是“基本符合”,而是达到了新高度。
王景川局长说:“这次修改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所有专利的终审权都由法院来执行。”
先看看老做法———“你的专利被撤销了”、“宣告你的专利无效”,很多从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到这种通知的人,会被特别的一条所提示:“本决定为终局决定。”这意味着,不管服不服,你没有地方再去告了。而修改后的“新法”告诉发明人和设计者:如果不服上述行政裁决,可以告到法院去。
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于泽辉说:“由行政确权转移到司法确权,给当事人司法审查的机会,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完善的程序会带来更多公平。”
新《专利法》让法官的担子重了。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专门解释新《专利法》增加的“诉前临时措施”。
经常代理专利官司的于泽辉说:“这条对要打假的发明人太有用了。执行好,能让发明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点。”他解释:有了新法,看到有人卖的货侵犯我的专利权,马上可以申请法官采取措施———有问题的货扣下,侵权的证据保留好。当然,你要提供担保,还必须在15日起诉侵权人。“按照过去的做法,由于没有诉前临时措施,官司打下来,侵权货早卖光了,或者卖货的人早跑了,侵权人钱也赚到手了。最后专利权人往往无可奈何。”
“我只打了广告,这货没卖。”许多狡猾的“售假者”常常这样搪塞执法人员。新法也堵上了这个漏洞。在TRIPS要求下的新法规定,“许诺销售”,也是侵权。于泽辉说:“新专利法中有了这项规定以后,TRIPS给专利权人的权利,该有的都有了。”
国家知识产权一位官员说:“TRIPS对专利保护的要求很分散,既有单对‘专利’的条件,也有对‘知识产权’共性的要求。现在,无论从哪方面来看,新《专利法》都达标了。”
这位官员说:“如果说1992年第一次修改是迫于外界压力,免遭外贸报复的权宜之计,那么这一次修法,更多的则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专利圈”里的一位资深人士说:“这些符合TRIPS的修改,受益最多的是中国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者。”身为法律专家的曹建明副院长把“新专利法”,看做“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他说:“把执行新修改的《专利法》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结合起来,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一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