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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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不做纳税模范的权利

刘效仁

  山西省平顺县决定表彰2000年度纳税大户,经过层层筛选确定了10户表彰对象。可再三催促,10份表彰审批表才收回来,其中9份是空白的,另一份写着一句话:“《宪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我不愿当纳税模范。”本应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模范纳税户不愿接受表彰,自有其缘故。对这则新闻我首先想到的是,拒当模范也是企业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充分尊重企业的意见,也是保护企业的自主权。好在当地有关部门对此没有勉强,且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反思,保持了一份清醒的头脑。

  不当各种先进典型和模范本是企业各种自主权之一。典型和模范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担当着相应的义务。而这些义务往往成了企业额外的负担和包袱。譬如,为了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我们往往会为其增加一条额外的任务,即供人参观,接待来访,提供经验。加之我们习惯于一窝风的弊政,仅此一端就让先进模范不堪重负,企业家们接待陪同忙得不亦乐乎,很少有精力过问企业的生产营销大计,拒当纳税模范也是企业迫不得已的选择。

  再说,我们还有鞭打快牛的爱好。模范纳税单位比同类企业就要多纳税,否则就愧对称先进的称号。而税务机关每当税收任务吃紧时,首先想到的往往也是他们。最终谁最守法,谁当模范,谁就得多交税。这样日子长了,没有不挫伤积极性的。当然,让模范纳税户头疼的远不止这些,还有税收以外的不应由企业负担的种种摊派。

  撇开这些现实的因素不论,“拒当模范”事件暴露出的是政府经济工作指导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既然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如实纳税亦属于企业的本分,为何还要树立先进典型呢?事实是,还有不少企业不能够照章纳税或者偷逃税款,这样的企业眼下还占有相当的比重。对此,惟一的办法是加强征缴的力度,对做假账欺骗国家税务机关、偷逃税款者严厉查处。可我们往往采取的是树立先进典型的办法,想靠示范带头作用,激励后进向模范纳税企业看齐。而实践证明,榜样的力量是有限的,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比如该县钢铁厂17年累计纳税2776万元,多次被授予模范明星企业称号,但县里另一家同类企业一年仅纳税110万元,投产当年甚至欠税300多万元,硬是没有向模范典型学习看齐。

  企业拒当纳税模范可说既是出于无奈,也是理智的抉择。这说明企业正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寻找自身生存的最佳环境。这也给我们的行政领导机关提出了改革自身的迫切任务:改革长期以来形成的用行政手段推广典型示范指导经济工作的传统习惯,把力气下到治理经济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上来,使经济发展走出人治的阴影,逐步进入法治化的轨道,步入良性循环。执法机关依法征税,一视同仁;企业照章纳税,不攀不比,养成良好习惯。届时谁也不是模范,因为纳税是应尽的义务;谁又都是模范,因为尽了自己的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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