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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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集团战战兢兢上书民航总局――
求您把禁折令废了吧

 

  本报讯(记者潘圆)7月9日夜里,本报编辑部收到中国中天航空企业集团发来的一份《关于实行明折明价的机票定价制度的倡议书(草)》。该集团旗下的山东航空公司、上海航空公司、四川航空公司、武汉航空公司、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在《倡议书》中称,现行票价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中国民航快速健康发展的要求,应该让市场因素在票价形成中占主导作用。

  中国中天航空企业集团组建于今年4月18日,是6家与国家民航总局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地方和系统民航公司结成的独立法人联合体。该集团现拥有飞机近100架,经营航线500多条,运输总周转量和实现利润分别占全国民航的12%和35%。舆论一般认为,该集团的组建,是对国家民航总局把全国民航业合并重组为三大集团计划的一种抵制性回应。

  “我们要求实行明折明价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深思熟虑的结果。”7月10日,中天航空企业集团秘书长郑典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4月,中天航空企业集团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时,就开始酝酿这份建议。7月6日,在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这项建议。各航空公司老总们认为,与其听任暗折暗价盛行,不如实行明折明价,提高机票价格的透明度,大家共同把民航市场这块蛋糕做大。为此他们决心大胆“进言”。

  “进言”的内容确实够大胆的。但这“言”“进”过之后,中天集团又有点后怕。郑典富秘书长在接受采访时提出,希望报社不要全文刊登《倡议书》内容,怕其中某些较为“大胆”的内容引发不良后果。他甚至希望报社把他们的“进言”称为“建议”,而不是原文标题中的“倡议”。

  对于他本人在接受采访时发表的某些其实很有道理、也很平和的看法,郑秘书长也提醒记者不要写到报道中去。

  7月10日下午,记者采访国家民航总局主管价格的有关官员,询问该局对《倡议书》作何反应。有关官员称,目前尚未看到中天集团的这份文件。记者把文件传真过去后,该官员答复:文件标题后面不是还有个“草”字吗?我们要待中天集团的正式报告上达后才能进行研究。

 

  附:中天集团《倡议书》内容简介

  关于现行票价体系的弊端———

  一、固定票价制度已不利于航空运输市场的拓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私人消费在航空运输中所占的份额将逐步扩大,而这部分消费群体对价格的敏感极大。因此,如何运用价格杠杆来引导、鼓励这个消费群体不断扩大,对航空运输业未来的发展非常重要。固定票价制度使价格完全失去弹性,不利于拓宽市场,也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法则。那种否认价格对需求的敏感性,认为在中国不管什么价格坐飞机的人就这些,因而主张维持垄断价格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二、折扣屡禁不止,实属难以避免。

  3年来,民航总局三令五申,一再查禁机票违规折扣,不能说对保护价格总水平未起作用,但机票折扣从未停止过。各航空公司都不惜付出被民航总局处罚的代价仍不得已而为之,航空运输市场的价格也以违规打折这一特有的扭曲方式表现出一定的弹性,这一事实恰恰说明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有人认为。这是民航总局价格监管不力或措施不当所致。其实,任何问题都是可以通过管理来解决的,但任何管理都是有成本的。且不说如此大的全国民航市场需要投入多大的人力物力、需要多少严密的法律制度才能监管得无隙可乘;即使是真正管住了,市场的作用也就窒息了,价格和价值的严重背离也无可避免了,这样付出的成本只能是损害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三、暗扣加大了航空公司的负担,并滋生腐败。

  在民航总局严格监管的条件下,航空公司为了维持机票价格表面的合法性,大多采取了暗扣的方式。但票面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使航空公司实际收入远远低于票面收入,但是依旧要按票面金额交纳民航建设基金、营业税及其他税负,给本来就微利经营的航空公司平添了不必要的负担。

  《倡议书》称,要根除上述弊病,就必然要对现行票价体系进行改革,而实行明折明价、进行多舱位管理是比较合理的选择。事实上,近几个月来,15条航线明折明价制度的执行已经得到了市场的充分认可,既有利于航空公司间的公平合理竞争,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使普通旅客得到切实的利益,扩大了民航的客户群体。

  有鉴于此,中天集团6家企业共同倡议———

  一、在国内航线上全面推行明折明价、多等级舱位的票价制度。由民航总局根据各航线的实际情况,制订出指导性的各等级舱位的价格水平和限制条件。

  二、民航总局对价格实行幅度管理,即以现行公布价为最高限额,实际销售价高于最高限额即为侵犯消费者利益;以公布价的70%(或65%)为最低限额,销售价低于最低限额即为不正当竞争。航空公司可以在此幅度内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确定其价格水平及相应的舱位,并实行明折明价。

  三、民航总局应制订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这一法规体系应当具有正式的行政规章的形式,并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对违规事实的确认应采取统计分析、财务检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应有公开的听证、审理程序;处罚的对象应重点针对带头违规、价格最低和低价竞争影响面最大的航空公司;对违规销售的代理人应采取停业整顿的严厉措施,并在认定事实时注意分清代理人和航空公司的不同责任;对航空公司的处罚应包括罚款和暂停航线经营权等不同措施。同时还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审理机构,专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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