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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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案件移送 惩治违法犯罪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国务院于7月9日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新华社记者就《规定》涉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规?

  答: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专项行动。但是,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前些年有些规定比较简单、笼统,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移送工作的需要。同时,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往往将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为此,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这部法规的适用对象就是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案件的机关。关于接受案件的机关,《规定》明确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

  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三是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这里所说的负责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四是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作出处理。五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六是在法定期限内与司法机关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七是依法接受检察院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问:《规定》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的行为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规定了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逾期不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在决定批准移送的24小时内,如果未将案件移送给同级公安机关,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移送的案件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还明确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还对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相应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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