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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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义务教育法》的第十条

焦建成

  常从报纸中看到学校状告让孩子辍学的家长的新闻,因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校总是胜诉,家长必须履行让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近日读到一位作者写的关于《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的文章,猛然感觉到那些败诉的家长有点冤!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是这样:“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再看看那些败诉了的家长们,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家长有钱,认为读书无用或其他原因,不让孩子上学;二是家长没钱,交不起学费,不得不让孩子辍学。对于因第一条原因而败诉的家长,理所应当,而因第二种原因败诉的就有点冤了。家长不是不愿让孩子上学,是因为昂贵的学费和各种杂费,导致他无力送孩子上学。若从法律角度说,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作为家长不履行义务而成被告当然要败诉,但家长也可反告学校,告学校未履行“免收学费”的法定义务。

  文章的作者针对《义务教育法》做这样的论述:“法官没依它判过案,政府没依它下过参考指标,家长没凭它向学校较过真”,然而笔者再加一句:人大没认真监督过这一条,从而导致人们对违法收学费的事实达到惊人的一致认可!

  我们固然可以理解学校的苦衷:经费不足,不收咋办?但我们无法默认人大的监督不作为。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有监督法律实施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义务教育法》早在1986年就颁布实施了,按说,写了这一条,已充分考虑了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然而,15年过去了,这一条竟然还只落实在纸上,在现实中,随时可见违反此条规定的情况,人大每年的执法检查是如何“走过场”的?或者是真的不知道有关部门的做法已违法了?要么,中国的实情无法实现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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