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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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政府定价权还应更透明

河杉

  7月11日,国家计委对外宣布,中央政府对1992年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再次进行大幅度削减,由先前的141种减为13种。相隔4天,国家计委又颁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如何在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公共商品、服务价格的决策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作了程序性规定。

  这两件事看似互相独立,其实有内在的逻辑联系。除了直接标志着咱国家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基本形成之外,还象征着中央政府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的政治含义。

  然而,在高兴之余,我仍然觉得政府定价权还应当更透明。本文所言的“更透明”有如下三层意思:

  首先,中央政府对商品与服务的定价权虽然削减到只剩13种,但所指的“种”是“单项”的概念还是“类”的概念,老百姓仍然不清楚。例如,普遍电信服务的定价权可以理解为“单项”的“种”,也可以理解为“类”。因为,电信服务价格是一个系列,对消费者而言,就不是“单项”的概念而是“类”的概念。这些界线不可糊里糊涂,而应当向全体公民有个明确的交代。否则,等于给地方政府或部门留下了随意解释权。

  其次,按相关法规的规定,省(区)一级政府对某些带有区域性特征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有一定的定价权。现在中央政府的权压缩了,地方政府的权是否也跟着同步压缩?具体压缩到何种程度?也得有个交代。而一个更为现实也更为迫切的问题在于,以往地方政府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或多或少制订了违反国家《价格法》的、针对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保护和价格垄断的“土政策”。如今,中央政府大刀阔斧,地方的价格“土政策”是否能同步清理?由谁来监督清理?这些也得有个时间表和落实监督人,指望地方上的物价局来监督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是不现实的。否则,中央政府“放”了,地方政府继续从中做手脚,价格改革的总体效果会大打折扣。

  再次,价格的调整、变动涉及全体公民、制造商和服务商的切身利益。为了让大家心中有底,无论是本次废除的还是仍然保留下来的《中央定价目录》(包括《目录》细则),应当全文在媒体上公布。

  从政府定价、政府价格管制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义出发,全文公布《目录》有利于公民监督地方政府是否全面落实中央政府的新政。往昔,地方价格“土政策”之所以大行其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价格管制政策的不透明和相关信息不公开。

  有必要把丑话说到前头,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省与省、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还将在更大范围内出现。因此,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搞瞒天过海,把中央政府已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又偷偷或者变相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之中,并非没有可能。

  凡事,上头越透明,下头就越难搞小动作。所以,希望我作为公民的建议能为政府部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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