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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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化集团限定经营欲垄断市场》报道追踪
甘肃法学界人士认为

燃化集团违反三法两规

本报记者 迭目江腾

  7月19日下午,甘肃省消协召集法学界人士、有关新闻媒体代表,就兰州燃化集团公司集中独家经销天然气用具的行为进行深入研讨。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仅凭燃化集团公示的《燃气用具购销合同》和《敬告用户》书,就能完全说明该公司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部现行法律和《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消法〉办法》两条地方法规。

  燃化集团在《燃气用具购销合同》中明确写道: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为乙方天然气用具在兰州地区的惟一经销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天然气用具,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

  甘肃省消协理事解放认为,从合同全文看,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燃化集团仅有一条付款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责任处罚内容。另外,这类购销合同应在双方协商后签订,而不应该是格式合同。在省司法厅工作的满占奎理事认为,按照6月1日正式实施的《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这类格式合同应交由省级工商部门备案。尽管合同是在4月份签订的,但依据我国法律,《条例》对正在实施的合同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燃化集团印发的《敬告用户》书中,用黑体字发表郑重声明:凡非从我公司购置的天然气用具,在置换过程中发生爆炸、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解放理事认为,依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燃化集团用声明的形式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是违法的。

  另外,与会人员对《敬告用户》书中,政府是否有权指定某公司独家负责灶具置换问题,也提出了质疑。

  在谈到如何解决此纠纷时,各位理事认为,生产经销天然气灶具的企业可向工商部门举报,请求其出面调解,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废除现有合同,重新签订平等互惠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可向工商部门和消协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兰州7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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