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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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长儿子强奸竟被无罪释放
主审法官拿法律作人情被判六年

本报记者 陈强

  因为为首的被告是公安局长的儿子,3个终审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强奸犯在一审法院竟被无罪释放。一审主审此案的福建省古田县法院刑庭庭长苏家富因犯徇私枉法罪,最近被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97年初的一天晚上,原古田县城关公安分局局长李钟林的儿子李坚伙同两个男青年来到一家发廊,3人不顾“洗头妹”肖某的反抗对其实施了轮奸。几经周折,在案发一年半之后,古田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坚等3人犯有强奸罪向古田县法院提起公诉。李坚的父亲李钟林为此找法院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刑庭庭长苏家富说情,并由3个被告人的母亲共同前往苏家行贿3000元。由于此前李钟林在任城关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在处理苏家富的弟弟被他人伤害一案时帮过忙,因此苏家富想还李钟林一个人情。用苏的话来说就是:“我个人觉得李钟林在处理我弟弟一案中还是办事公道的,心里一直记着这事,总觉得欠老李一份人情,所以这次他儿子到我手里主审,我认为可定可不定的就尽量不定,也还他一个公道、人情。”

  1998年7月8日,苏家富与一位助理审判员及另一位不具备陪审员资格的临时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苏不顾庭审调查的案件事实,在写审理报告时对李坚等3人的奸淫行为不作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故意隐瞒警方出庭作证,证实警方没有对三案犯进行刑讯逼供,从而证明三案犯翻供理由不能成立这一事实,而是继续以“三被告人又翻供,女方肖某又不出庭作证”为由,认为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有否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等关键情节的分析论证过程中,突出对三案犯有利的证据,对不利于三案犯的证据肆意进行曲解,故意避重就轻、颠倒黑白,为案犯开脱。苏还授意书记员将其个人意见拟写成合议庭记录。在该案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时,苏不如实汇报案情及审理过程。会上有人问及被害人肖某在被奸淫过程中为何一直哭泣时,苏竟然解释说:“哭有好几种,有痛苦的哭,快活也会哭,性高潮时也有会哭的。”苏认为,“无法仅凭女方哭来认定违背女方意志”。

  在苏的误导下,古田县法院作出了“宣告李坚等三人无罪”的一审判决。当地舆论一片哗然,纷纷对司法公正提出疑问。三案犯的母亲为报答苏家富的得力帮忙,又给苏家送去了6000元。

  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于同年11月以强奸罪分别改判李坚等三人有期徒刑12年至10年。苏家富事后承认,“我一审判李坚等三被告轮奸案无罪,主要是自己办了人情案,在审判中徇私情,倾向于不定罪,结果放纵了罪犯”。

  宁德蕉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家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徇私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使多名严重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造成错案,且在社会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依法判处苏家富有期徒刑6年。

  苏家富不服一审判决,辩解自己“有错而无罪”,已就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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