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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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透明的审判庭》报道反响热烈

法官律师民众褒贬不一
最高法法官认为,广州海事法院改革值得肯定

本报记者 陈杰人

  本报7月20日刊出报道《透明的审判庭》以来,全国各地许多读者打来电话或来信,对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举措发表评论。对于“将合议庭少数不同意见写进司法裁判文书”的做法,读者表达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广东读者秦立元来电说,这项改革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应当推行。这位自称是法官的读者认为,“合议庭意见保密”是我国一项法定的审判原则,将合议庭正反两方面的意见都公布于裁判文书,实质上就是对上述原则的挑战。在法律没有对“保密原则”进行否定或修改以前,这样的改革是违法的。

  湖北法官李立伟认为,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应该有一定的“神秘感”,适当的神秘感有助于培养法官的威严。只有当法官在人们心目中具有神秘的威严感时,人们才会对法律和法律裁判产生敬畏。将未被采纳的法官意见公之于众,会损害法官的威严,不利于法制的推进。这位法官还列举了西方国家法官平时深居简出的神秘生活习惯来表明他对法官威严的观点。

  湖南省邵阳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举措之所以能够推出,是因为它具有不同于普通法院的特点。由于海事法院只实行民事审判,因此,公布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法官的人身安全没有太大的威胁。他担心,如果普遍推行这种改革措施,在刑事审判中也将合议庭的少数意见予以公布,一定会使一些法官面临安全威胁。所以,他主张类似的改革只应在非刑事审判中推行。

  与上述意见截然不同的是大连海事法院一位法官的来信。他说,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在青年法官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大家认为,将合议庭的少数不同意见具体详实地写进司法裁判文书里,既是对当事人的公开,也是对社会的尊重,更是对法官本人要求的提高。这位法官说,如果这项改革最终被推行,将会促使法官在提高素质方面变被动为主动,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也顺应历史的潮流。

  与部分法官意见不一的情形不同,北京、上海、山东、陕西、河北等地的律师和普通民众的来信来电意见惊人地一致。他们纷纷赞扬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举措,认为这样的改革应当得到肯定和普遍推行。

  北京律师孙亮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是古代特权者的法律思想。“合议庭意见保密”原则的实质,就是审判过程中“判”的环节的不公开,这也是我国司法审判中的最后一个“暗箱”。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就是打开这个“暗箱”。这样的改革,当然会得到律师的欢迎。

  山东读者赵龙凯说,作为一名从事多年外贸工作的人,我深知WTO中“透明度规则”的意义。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就是使审判工作和WTO规则接轨。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这样的接轨有利于从司法审判环节保障贸易竞争的公正。

  就本报《透明的审判庭》报道广州海事法院进行的审判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俞灵雨日前接受了记者采访。

  俞庭长说,在海事审判中,涉外案件占了20%~30%,审理这些案件需要经常使用国际公约或者外国法。这种涉外性特点决定了海事法院实行改革、加强审判的透明度不是一种偶然。他认为,作为一种尝试,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值得肯定。既然是改革,就一定有某些方面的突破。

  针对这项改革是否挑战了“审判委员会决定权”的疑问,俞庭长说,将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改为“本合议庭认为”,并没有否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执行”的原则,这项改革并没有排斥审判委员会,只是强调了合议庭的作用,它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是相适应的。

  在谈到“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是否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问题时,俞庭长说,合议庭的意见没有理由不公开,以前的做法,只是习惯性地将合议庭的意见不公开。实行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一方面能使当事人更详细地了解审判的理由,让输了官司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另一方面,也是对审判人员的一种制约,逼着他们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表明自己的态度。因为这种表态是公开的,法官就应当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表态。此外,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也便于社会和当事人监督审判工作,促使合议庭慎重判决。

  俞庭长最后说,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公共权力的行使逐步公开化是历史的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州海事法院的改革符合这一趋势。

 

透明的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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