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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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省费”征收没完没了

实习生 郭翔鹤 刘念

  山东省济南市某大学钱教授近日投书本报,反映该省人事局通过学校向包括其女儿在内的所有出省就业的省属高等院校毕业生收取4000元“教育补偿费”。钱教授在信中说,其女去年毕业于山东轻工业学院,通过人才招聘会,被上海一企业录用。但2000年6月27日学校突然通知其女,说要收4000元,是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要的,且要本人写一个书面申请,写明违反就业政策,自愿交教育补偿费4000元。

  钱教授从报上得知,国家计委、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取消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其中便包括这种“出省费”。对于写一个本人不自愿的“自愿申请”,钱教授更是感到万分不解,遂向山东省人事厅有关官员询问此项收费的依据。这位官员对他说:收费要什么依据,要什么规定?文件不是给你看的。我们每年都收,去年是这么收的,今年还这么收。

  为了女儿的分配大事,钱教授只好如数交上4000元。在校方手写的交费收条上,写明该收费名目为“出省补偿金”,收条后附有山东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于1992年下发的一个文件,文件规定省属院校毕业生出省就业须交纳4000元教育补偿费。该费用50%返还学校,其余部分用作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开支。

  笔者看到,国家计委和教育部于1998年下发的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收费仅限于一种情况,即“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文件中说:“除此以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同志告诉笔者,目前仍以各种名目向毕业生乱收费的地区、部门和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法》的规定从严查处。乱收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为响应这一文件,于去年7月21日下发了鲁价费发[2000]224号文件,其中说,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对于少数高校和单位的毕业生设立的“教育补偿费”等不合理收费应一律取消。

  这两个文件在山东省贯彻执行得怎样呢?笔者打电话到山东省人事厅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询问,一位男同志说:“省属院校毕业生出省就业要省领导同意,还要交罚款,必须交,不交不行。”一位山东同学也告诉笔者,当他向省毕分办的人询问分配去云南参与开发西部可不可以不交这个费时,他们答复:“省属院校毕业生只要是出省就要交费,支援西部大开发我们不管,你去问学校。”山东省物价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同志告诉笔者,由于交钱后立即到物价局举报,一位高校毕业生被毕分办退钱,但不发给报到证,失去了辛苦找来的工作。他说:“这里面存在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我们很为难。”

  据笔者了解,在计价费[1998]1349号文件颁布以前,我国各省普遍存在征收出省费的现象。当时由于高校毕业生严重短缺,高级人才向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流动现象严重。为防止人才资源分布不均阻碍国民经济平衡发展,采取这一措施也是不得以而为之。但近年来,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激增,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业已更新了传统就业观念。“双招并轨”后,学生自己承担了一部分的受教育经费,“补偿教育投入”的理由更显荒唐。而在国家三令五申之下,部分省市依然在顶风向本来就负担沉重的毕业生收取高额的“出省费”,置中央规定于不顾,引起学生、家长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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