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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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8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7月30日电(张彦中 记者李雪红)由国务院总理朱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将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自1950年首次颁布以来,国务院、中央军委曾于1964年、1977年先后作过两次修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航空领域的活动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为此,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重新修订的《规则》。

  新的《规则》以保证飞行安全和适应航空事业发展为目的,从我国国情出发,参照国际标准和惯例,对我国境内组织实施飞行的所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则》分为总则、空域管理、飞行管制、航路和航线飞行、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及法律责任等,共12章124条。

  据有关人士介绍,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以及与飞行有关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规则》。外国航空器飞入或飞出中国领空、在中国境内飞行或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遵守本《规则》。未经批准擅自飞入或飞出中国领空和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外国航空器,中国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机场降落。违反《规则》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分别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新的《规则》自实施之日起,国务院、中央军委1977年4月21日颁布的《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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