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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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同纠纷还是犯罪
“《扫黄先锋》案”引发专家疑问

本报记者 陈杰人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舒亚眉、陈宝华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5年和4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赵秉志、陈兴良、梁华仁、韩玉胜、陈卫东等应邀就此进行了论证,对该案的判决理由提出了疑问。

  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底,负责电视剧《扫黄先锋》国际发行业务的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大众文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行《扫黄先锋》的独家播映权。1999年9月17日,被告人舒亚眉利用其担任瑞德公司发行二部经理的职务便利,骗取该电视剧播出带1套,交给北京海天视点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陈宝华,海天公司人员又复制了两套。尔后,两被告人以海天公司的名义,分别与山东齐鲁电视台、西安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签订播映权合同,将3套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3家电视台,非法获利79万余元。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舒亚眉的辩护人、北京市永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哲在法庭辩护中认为,舒让海天公司发行《扫黄先锋》是有合同在先,且该剧的真正著作权人并未提出被告人侵犯了其著作权;被告人陈宝华的辩护律师刘伟也认为,因为瑞得公司和海天公司之间存在发行权转让合同,所以被告人与瑞得公司之间只存在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是犯罪。

  法庭审理查明,瑞得公司在海天公司购买《扫黄先锋》在山东省的发行权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舒亚眉带走,但没有证据证明海天公司也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判决书认为,两公司未就发行权限、价款等问题达成一致,也没有以真实履行合同的行为证明该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因此海天公司并未得到瑞得公司的发行授权,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假借瑞得公司授权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瑞得公司和海天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授权,成了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

  参加论证的法学家所签署的《论证意见》对判决理由表示了不同看法。

  论证意见认为,依据尚未完全查清的关键事实定罪量刑有违法律的规定。既然瑞得公司已经承认曾在合同上填好内容且签字盖章,就表明瑞得公司已经授予了海天公司部分发行权,海天公司是否返还合同这一形式并不影响瑞得公司的行为效力,认为海天公司没有得到瑞得公司的许可,令人难以信服。

  据悉,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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