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北京一家医院住院,只用了60支的‘罗噻嗪’,却收了140支的钱。我要求医院出具用药明细单,遭到拒绝。我想问,患者到底有没有知情同意权?”
日前,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召开的如何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座谈会上,北京市运输十五场退休工人石锦华忿忿地说。
据了解,像石锦华这样的还大有人在:有的患者肾被医生擅自切除,半年后才知道;有的患者因一个普通的引产术,接二连三被医生切掉了子宫、输尿管和右肾;有的医院未给死亡的患者做尸检,火化后,患者家属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向法院起诉……
如果我们承认患者也是消费者,那么他们享有知情权是无可置疑的。《消法》第8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而卫生系统部分人士一直坚持,医院不是经营者,患者不是消费者,医患纠纷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患者在接受医院的有偿服务时,就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而医院就是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认为,“知情权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之一,同意权是医疗合同中包含的患者在知情权基础上享有的一个权利。患者一旦挂号,和医院的医疗合同就成立了。如手术需要家属签字,医生开药患者同意才去买,去吃,这就是同意权。”
“在提倡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必须和保护性医疗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有益于患者。”北京友谊医院院长高东宸表示,“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尊重不能千篇一律,有些患者知道病情后,精神崩溃,导致自身免疫功能的下降,给治疗和康复带来不利影响。这就是医务界长期以来一直默守的保护性医疗制度,这也是医德的一个重要体现。但必须和患者家属进行详细沟通,取得家属同意后再进行治疗。”
他说:“医生用药问题也是知情同意权的重要内容。临床试验的药品,在使用时必须告诉患者该药的全部副作用,并征得同意。如果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中途换药,也必须告知患者其必要性。用药时应遵从廉价有效的原则。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的话,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代理过多起医院侵犯消费者知情同意权案。他认为,患者的病案、单据等有关资料,应实行医患双方共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