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记者在河北省河间市看到一片面积大于1000亩的撂荒地。这块土地已撂荒了3年,杂草丛生,农田设施失修,地里十几口钢管机井损坏殆尽。
在土地资源相对匮乏、人口密集的华北平原,为什么竟出现这样大面积的农田撂荒现象呢?
1000多亩农田撂荒的原因,主要是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
1999年上半年,河间市土地管理局将争议土地确权为国有。荒地所在的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村民们对此持有异议,3年来,为此多次到河间市、河北省以至北京土地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将土地确权为农民集体所有。
当年土地有偿划拨给华北油田长期使用
80年代初,当时的河间县行别营公社已开始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作为责任田分到个人。
1982年3月10日,根据河北省政府支援油田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华北石油第三勘探公司经与行别营公社签订协议书,将行别营村、荣良庄村2671.31亩土地以141万多元的土地补偿费有偿划拨给第三勘探公司“作为农副业基地长期使用”,“不得转让其他单位”,“不用时可交还当地政府”。协议书由河间县政府和和华北石油管理局盖章批准。
根据协议书的上述规定,华北油田对划拨土地拥有长期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没有改变。多年来,除一次性补偿141万多元外,油田每年还给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一定的补偿费,以减轻两村村民的农业税负担。这说明,事实上国家对这片土地一直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农业税,为这片土地交纳农业税的法定纳税人还是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村民。
土地所有权纠纷的由来
在将近20年前的1982年,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都远远不及现在。协议书有关“不用时可交还当地政府”条款中对土地所有权认定的模糊性,引发了后来复杂的土地确权问题。
有偿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用后交还给当地政府。这里会产生多种理解。
对此可以理解为协议双方之间用与还的行为。交还,当然是用地的一方把土地交还原主。原土地所有者是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村民集体。作为签订协议书的一方,在当年政社合一体制下,代表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签订协议书的行别营公社同时是一级政府,因此协议书中将代表土地所有者一方的行别营公社称为“当地政府”。两村的村民就是这样理解的。
1995年9月和1998年5月油田分别退还给行别营乡政府156.65亩和302.28亩土地,乡政府将土地又退给两村,归农民集体所有。两次退地的《退还土地协议书》除甲方华北油田用地部门和乙方行别营乡政府盖章外,作为鉴证单位,河间市土地管理局和华北油田管理局土地规划管理处也盖了章。河间市土地管理局关于1998年那次退地向河间市政府的请示文件中将华北油田用地明确称为是行别营乡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农业用地,并根据1979年河北省的有关文件将其称为“临时占地”,“根据冀革〈79〉44号文件精神,由于该农场家属基地回迁,所以原农业部分用地应退还原单位”。该请示文件得到市政府盖章批准。
1998年7月,行别营乡政府同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两村村委会签订《关于华油二基地迁离后土地所有权归属村委会的约定》。该约定写到:“自本约定生效之日起,乡政府将代管的二基地之土地所有权及地面资产管理权全部归属行别营、荣良庄两村委会集体所有;由两个村委会按照有关依据合理划分确认,行使支配管理权;乡政府将代管手续转交给两个村委会。”
在上述土地的使用和交还过程中,对于物主关系始终没有变更转移,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变化,“当地政府”指乡政府,而乡政府行使的是“代管手续”等等的理解,在当事各方、有关领导各方看来,都是没有疑义的。
市政府作出确权决定
1998年10月,河间市土地局请示河北省土地局:“根据华北石油第三综合服务处和行别营乡政府的要求,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确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将最近测量的华北石油行别营基地实际占地2715.15亩(记者按:经复测实际占地比当年数字多43.84亩)确定登记为国有土地。”河北省土地局1999年2月答复:“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二款:‘《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过劳动力的……’的规定,华北石油综合服务处行别营基地用地是1982年5月以前通过协议,并按规定给了补偿。因此,该地应确定为国家所有。”
对此,两村许多村民持有异议,反应强烈。他们认为,省、市两级土地局依据规定条款不当,油田占地是农副业基地,而且正在归还中(油田人员已于1998年底全部撤走),不属于正在“使用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他们认为同一文件(〈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七条才适用退地的实际情况:“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
对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河间市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和行别营乡政府也做了许多调查和解释工作。
反映情况 矛盾激化
在多次向上级反映情况,要求重新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1999年5月,行别营村和荣良庄村的数百村民乘坐拖拉机等机动车集体到河间市政府上访。村民们在市政府门外敲锣打鼓,高喊:“还我土地!还我责任田!”有的村民跪在市政府门外。上访影响了交通和政府的正常工作。次日,市政府即给出正式答复意见:“一、根据〈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土地局冀土函字(1999)16号文答复意见,确认华北石油综合服务处行别营基地所用土地2671.31亩为国有土地。二、对该基地现有农业用地在市土地局的监督下,由行别营乡政府负责与石油占地村参照土地延包政策签订使用协议……”确认土地为国有后,没有国家的建设项目,地还是由两村村民种。不同的是,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尽管对土地所有权持保留态度,村民们还是接受了市政府的决定。6月,行别营乡与两村村委会签订了30年土地延包合同,将土地分了下去。村干部们带领村民恢复机井配套设施,积极准备耕种土地。
同年10月22日,被以开会为名叫到乡政府的行别营村村委会主任裘国军、村治保主任冯振邦、村联防队长夏培良被河间市公安局拘留,11月17日宣布逮捕。2000年6月9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裘国军有期徒刑5年,判处夏培良有期徒刑3年,判处冯振邦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000年9月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行别营村主要村干部被判刑,生产没人组织,也激起村民重新提出土地所有权问题。村民们不断地向上级各有关机关、新闻单位反映土地所有权和村干部被判刑的问题,造成大片土地无人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