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日

星期

   

【冰点时评】
可疑的施救权

乔新生

  7月30日,新华社播发了一则消息,在合肥至徐州的高速公路上,安徽定远县的交警大队与安徽高速公路总公司发生了冲突,数名路政人员受伤。这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交警部门的施救车在赶往翻车现场时,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拦截。路政部门的理由是,按照路政与交警职权的划分,交警应迅速勘察现场,然后迅速撤离,由路政部门行使施救权,将损毁的车辆拖离现场。交警部门则坚持,如果不放行施救车,就不对事故进行处理。双方僵持了10多小时。最后,交警部门“传唤”了4名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宣布路政人员如再“妨碍公务”就扣车扣人后,才强行推开了收费站的拦障锁,将事故车拖下了高速公路。

  据记者介绍,这是高速公路南段自2001年6月30日通车以来,两家为争夺施救权而发生的第7起冲突事件。那么,施救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

  记者说,它是对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故障的车辆进行施救、拖离现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这个概念很不完整。首先,它没有指明谁是行为的主体,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其次,它没有说明“一定的费用”是多少,是成本费,还是高于或低于成本费?

  如果施救的过程中只是收取成本费,我们应该为路政和交警部门积极为人民服务而感到高兴。为了更快地处理矛盾,减少损失,两家执法部门在光天化日之下动起手来,且不说方式是否适当,仅这种争先恐后热心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就足以令人感动。但是,事情恐怕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施救权说到底是一种获利权,谁拥有这项权利,谁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得利益。那些冠冕堂皇的言词背后是典型的利益之争。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分析,当提供服务的一方有多个竞争主体时,交易的另一方应该非常高兴才是,因为他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以很小的代价实现交易。既然有两家单位都愿意行使施救权,事主完全可以要求他们当场以竞价的方式与自己达成协议。不幸的是,在本案中,事主没有任何发言权,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两家行政机关在一旁掐架。更可怕地是,处于竞争地位的两个行政单位居然都动用了公权力(路政部门封路,交警部门以传唤、妨碍公务进行恐吓)为自己的私权利服务,这比欺行霸市的行为更为恶劣。

  两家单位在关键的时刻都搬出了有关法规,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路政部门认为,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施救权应该属于路政;而交警部门则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只有交警才有权施救。作为法律学者,我也曾翻阅过这两部规章,但从中并没有找到施救权这一概念。只是在条文中看到过将肇事车拖离现场的表述。从内容上看,这一规定更像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或职责,也就是说,当损坏的车辆影响交通时,行政机关有权将其拖离现场。

  以我的理解,这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而不是民事权利。作为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抛弃,但在行使权力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收费。通俗地讲,国民以纳税的方式供养了这些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在为公民提供服务时不能再收取费用,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行政执法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法的依据相互打架。如果上述的两部规章没有出现相互矛盾的规定,行政机关也不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争执。二是行政执法出现了严重的异化现象,一些单位将行政权异化为民事权利,并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强行推销服务。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是:

  第一,尽快在全国人大建立立法审查机制,对违反《立法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彻底地清理,防止执法中的互相推诿或争先恐后的局面出现;第二,对那些借行使行政执法权而乱收费的部门或单位,价格管理机关应当依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对那些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与民争利的部门和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不过,行文至此,我多少有些气馁,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哪些行政机关没有搭便车变相收费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有价格评估事务所,工商部门有商标事务所、企业登记事务所等,它们虽然都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但在经营中哪一家没有利用行政权力获得过案源?尽管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服务,但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强烈暗示比收费的红头文件更令人恐惧,谁知道不接受行政机关推荐的服务会遭遇什么样的后果?当整个行政系统大面积出现灰色交易时,我们的改革可能已经走向了它的反面。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社区|图片|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