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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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别让效率蒙住眼睛

曙明

  7月23日《法制日报》有一篇题为“深圳罗湖法院当天起诉当天审”的报道,说的是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在案件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为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立速裁法庭。记者亲眼所见,一名独任审判员只用了不到60分钟的时间,就审结了4起离婚案件,并分别向这4起案件的当事人当庭送达了调解书。

  耳闻目睹太多司法效率低下,公正迟迟不能实现的案例,深圳罗湖法院的高效率的确令人耳目一新。但是,欣喜过后,一种不安又袭上心头。———应该准点发送的航班,是否可以因为乘客都到齐了而讲求效率,提前起飞呢?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即使根据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不受“本法”第122条(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124条(法庭调查顺序)、第127条(法庭辩论顺序)规定限制,但对15日答辩权的“口子”却没有开。只有一种情形例外,那就是民诉法第143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因为双方同时来,表明他们对争议都有明确的认识,自然可以不再受15日的答辩期间限制。

  根据罗湖区法院的介绍,“速裁法庭受案范围为当事人无争议或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被告明确放弃15日答辩期间的各类民事、经济诉讼案件”。这样受案范围显然超出民诉法143条的规定。如此,问题就来了:在“双方并未同时到法庭要求解决纠纷”,只是“被告明确放弃15日答辩期间的情形”下,速裁法庭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被告“明确放弃”答辩权的认定是否合法、合理,有商榷的必要。

  法律之所以规定15日的答辩期,是为了充分保证被告有充分的时间去取证,来答辩,使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建立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从而保证判决的准确与公正。而在诉讼过程中,随着调查取证的进展,当事人的心态是不断变化的,心态变化同时会导致双方在权利行使选择上的变化。这就意味着被告今天放弃了答辩的权利,没准儿明天他就想行使这样的权利。

  法律规定了被告答辩的权利,既然是权利,被告自然有是否行使的选择权。但是,这种选择,应该是15日内的选择,而不是最初作出的选择。法院也应该把15日答辩期内最后的选择,作为当事人的选择。即使被告明确放弃答辩权,这样的放弃也只能等过了15日的答辩期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没过答辩期就对案件审理,侵害了被告的答辩权,影响判决的公正。尤其需要警惕的是,因为打上了提高司法效率的幌子,可能影响判决公正的举措却被人忽视,甚至被大声喝彩。

  针对司法效率低下,有一句著名的话:“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仿效这句话,我要说:“违背法律、没有公正的效率不是也不可能是高效率。”这里的“公正”,既包括实体的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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