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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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看考试舞弊
用法律抑制考试作弊

陈杰人

  《中国青年报》关于考试作弊的讨论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对于考试作弊的原因、表现及其危害,多篇文章讨论得很深入,笔者对其中的多数观点也深表赞同。但笔者同时也发现,大多数参与讨论者对如何抑制考试作弊的问题所涉甚少。笔者认为,分析研究一个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对问题的讨论层面上,而不考虑如何解决问题,则这样的讨论难有实际效果。

  有一篇文章说得好,“只要有考试,就会有作弊”。因此,那种指望通过某种途径来禁绝考试作弊现象的想法,既不现实,也不科学。我们能够做的,是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使考试作弊的现象得到尽可能的抑制。笔者认为,在一个推崇法治的国家,解决考试作弊现象,应该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目前规范考试的制度,绝大多数表现为非法定形式。如果要描述它们的特点,可以用“无序、无据”来概括。据笔者所知,为了规范考试,防止作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甚至农村中小学都有禁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随便翻开哪张准考证,上面都有关于禁止作弊以及如何处理作弊行为的条条。关于作弊的后果,有取消考试资格、通报批评、开除学籍等等各不相同的规定。由于这些规定多数属于规定者随意设定,没有法律依据,且后果各不相同,因此,严格地说,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一纸空文。有一个例子,可以作为证明。

  前段时间,某高校一学生诉母校,要求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原因是该学生曾经在学校的考试中舞弊,被学校依据校规开除学籍。该学生不服,认为学校的处理规定与教育部的规定不符。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于考试舞弊者,学校不能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最终,该生胜诉。这一案例明确告诉人们,关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无论是高校还是其他单位,不能随意规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

  从考试本身来看,由于它涉及考生的升学、就业等切身利益问题,可以说,考试舞弊,既使舞弊者本人获得不应有的利益,也侵害了参与同一考试者的实际利益。绝大多数时候,考试舞弊从性质上看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解决不公平竞争的问题,因为牵涉竞争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该用法律的方式解决。

  在历史上,实行科举考试以后,各封建王朝为了严格考试纪律,确保公正选拔人才,曾经针对科举考试制定过非常严厉的法律规定,以处罚作弊者。这些规定中,最严厉的莫过对考试舞弊者处以死刑。

  今天我们讨论关于抑制考试舞弊的法律措施,当然不可能效仿封建社会的严刑峻法。但是,古人尚能用法律约束考试,何况推崇法治的当今社会?

  事实上,对于考试舞弊现象,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正是因为这样,对于考试舞弊的控制,社会上越来越表现出无可奈何和无所适从。也正因为这样,各地方、部门甚至学校才自行出台了很不统一的相关规定。由于没有法定标准,当考试作弊者被课以重罚后,也可能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这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公平原则。

  可以想象,如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考试舞弊现象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无论是考试组织者还是法院,就都能按照规定顺利处理作弊行为。

  从目前的情形看,笔者主张在完善教育类法律以及教育部相关规章的基础上,先由国务院制定一个《招生、考试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考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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