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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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
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发展通知的要点

 

  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了具体落实这项政策,各经办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一所高校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学校的此项工作不落实,要追究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向银行、财政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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