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电视台报道了浙江省某县因为交警部门处罚超载的公交车而引起诉讼和争议一事。交警认为,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准了载客数,超过这个数载客,就属违章行驶,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应予以处罚。而车辆运营者则认为,既然是公交车,按照建设部“每平方米可以站8个乘客”的行业标准,它的正常超载不应受处罚,并因此将交警部门告上法院。
在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维持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后,公交车运营者以无法经营为由停运,导致公交线路沿途群众意见很大,并要求当地党委政府对交警的行为进行干预。
笔者认为,这起事件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矛盾如何解决;一是公共服务业者如何守法。
众所周知,由于人口众多的缘故,我国许多公交车辆长期处于拥挤不堪(也就是超载)状态,但这似乎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很少有人想过这是违法。
在我国,“法不责众”的认识由来已久,在几乎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都没有(甚至是不敢)向这种超载行为开刀的时候,该县交警能够冲破习惯心理,敢于向涉及多数人的违法行为说不,其执法精神难能可贵。
而且,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照法律和法规,而部门规章只是供参考。我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显然,用一个部门规章来对抗行政法规,这是不合适的,也不会被法院所采纳。
但交警部门的依法处罚招致了部分群众的不满,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利益问题。
可以想象,如果车辆运营者不能像以往那样超载拉客,就意味着经营者的成本上升,利润下降。而当经营者对这种变化表示抵制,比如停运,则显然会引起相关群众的不满。在群众看来,停运造成的不方便,是由交警的处罚引起的。
事实上,超载的危害在于使民众失去安全保障,而安全应当是公共交通首要保持的。当公交车运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无视安全保障的时候,应当受到谴责的不是严格执法的交警,而恰恰是运营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