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3日

星期

   

别以为签了协议就没责任了――
生死协议无效!

 

  据《北京晚报》报道,一包工头与一民工签订了一份生死协议,内容是:“劳动中各自注意安全,若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自负,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去年12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房柁和檩突然间掉了下来,正好砸在正在下面施工的民工身上,经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下肢用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民工的伤基本痊愈后,找到雇主要求他承担复查医疗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伤残补助费等8万余元。雇主认为早就签订了生死协议,不同意承担这些费用。双方于是闹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劳动者享有的宪法权利。双方虽订有生死协议,但这一协议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同时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是无效协议。劳动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雇主同意赔偿2.8万元。(刘士玉 杨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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