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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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票”的人大代表还要他做什么

老石

  最近报刊连续披露人大代表受贿“丑闻”,令人震惊。中组部通报的山西吉县原副县长姜建仲为当县长,在人大会议前,派出两名政府工作人员,向39名人大代表每人送现金500元,共计近两万元;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原县委副书记钟洪茂贿选代表,已有29名人大代表承认收受400元至1300元不等的现金、实物,投了他的票,使他当了县长;山西省河津市人大选举运城市人大代表,多名“富翁”候选人向该市187名人大代表送物送钱,其中一位代表收到7名候选人送来的毛毯、内衣、现金4888元。

  人大代表肩负着神圣的使命,而这些受贿代表辜负了选民的期望,把神圣的权利几百元“贱卖”了。缺少基本的政治素质,不为选民办事只图自己沾光,选民还要他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四十九条还有代表辞职的规定。令人遗憾的是,各种报道均未谈及数百名受贿代表受到什么处理。行贿者受到了法律惩处,“受贿者”呢?如不依法予以处理,就是对违法代表的放纵,对选民的嘲笑,对人大的侮辱。这种几百元就能收买的代表,怎能相信他为民代言?

  让我们直面这样严重的事实来说话吧:人大代表被收买,谁给钱就投谁的票,凸现出有些人大代表素质低下的现状。人大代表只应当信奉一个原则,即维护宪法和法律,对选民、选举单位负责,为选民、选举单位服务。当然,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中不乏精英,如当面质问“黑老大”市长慕绥新的沈阳市人大代表冯有为;热心为选民服务呼吁的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吴青女士;还有大胆批评政府过失的湖北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目前这些低素质代表的出现可能是我们在选什么人当代表的标准上有误区。

  坦率地说,一些地方口头上也重视人大工作,但实践中有时却是把当代表作为一种政治荣誉或奖励先进人物的办法,而不管本人是否有参政议政能力。再就是选举是否充分发扬了民主,真正公开、透明,要把台下活动纳入制度化轨道。目前很多冯有为、吴青、姚立法式的合适人物未能当选。发扬民主,我不相信选民会不喜欢这样敢为百姓说话的人。总之,我们在代表标准理念上要更新,在选举发扬民主方面仍大有可为。

  贿选案还凸现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落实不了,河津市人大代表住的宾馆成为候选人重点“进攻”对象,热闹非凡,门庭若市,送钱送物基本公开,为什么双方如此不忌不怕?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人大的监督作用逐年加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可是很少强调选民、选民单位对代表的监督。这是否说明,该到选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了,贿选案不就证实了这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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