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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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修规之路何其难
银广夏小股东击鼓再呼唤

本报记者 申音 实习生 杨静

  日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宣布对沪市上市公司银广夏涉嫌虚假披露一事立案稽查,并将其停牌30天。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随后公开发表意见:“如果造假情况属实,从法律的角度看,银广夏不但将受到刑事制裁,也要对投资者的损失作出必要的交代。”

  据悉,多家律师事务所已开始为银广夏的中小股东提供有关委托索赔的法律咨询。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锋博士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从公开的情况看,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肯定要承担责任。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师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要推翻责任,必须自己举证已经用尽了自己的审查能力也没能够发现问题。”但他认为,银广夏还正处于调查阶段,马上提起民事诉讼,恐怕证据搜集会有困难。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情节的轻重,责任人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国内,股东要求民事赔偿迄今只有红光案一起,而且未被法院立案。

  专家指出,这与我们证券法的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存在着缺陷有关。据梁定邦透露,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将会重新修订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会涉及民事责任。

  郭锋相信红光案例已成历史。他说:“虽然亿安科技还未被正式起诉,但通过这个案件,我感觉现在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观念已经有了比较大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如果银广夏事件经证监会调查属实,民事诉讼完全可以立案,而且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管晓峰教授认为,受害的中小股民若对银广夏虚假上市提出民事诉讼,他们面临的最大障碍将是缺乏证据。由于中小股民很难了解到当时该上市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造假有必然联系,导致将来法院在对待此案时可能采取3种态度:一是根本不予立案;二是立案但不予审理;三是虽立案审理,但股民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是集团诉讼。专家指出,中小投资者如单凭他们个人之力,在诉讼上不足以与管理层对抗,诉讼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决定了单个的中小投资者处在弱势。所以,有必要将单个的股东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集团,推选代表人参与诉讼。

  一般而言,中小投资者打官司的目的,除了要个说法,更多地是为了取得经济赔偿。在郭锋受理的亿安科技一案中,根据投资者的请求,赔偿主要指在股价被操纵期间,投资者高买低卖或者至今被套牢而形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该实际损失所产生的佣金税金损失和利息。管晓峰教授认为,中小股民即使能找到有力的证据,也很难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这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无关系。

  中国现行法律往往重在强调行政、刑事责任,而在真正与股民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人更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反而过于薄弱,《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也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而在民事赔偿案例中难以合理操作。这要求法律重心应转移到明确民事责任上,尽快建立、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郭锋透露,在应邀给正在修订的司法解释提意见时,发现法院的观点是,要先经过证监会行政处罚,然后才轮到民事赔偿。但问题在于,很可能上市公司缴完行政罚款后,无力负担民事赔偿。如果股民不等证监会的调查完成就提起诉讼,搜集的证据又可能不够。

  但他认为,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首先法律上有一个衔接技巧。因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有3个月的期限,可以在此期间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证监会已收上行政罚款,也要在证监会的指定账户上停留3个月,受害股民可以提请法院发一份法律文件,要求行政罚款暂缓上缴国库。郭锋进一步解释,即使款项已经入了国库,只要原告胜诉,法院也可向财政部发出退库单,要求把钱退回来,这在其他领域的案件中已有先例。

  管教授同时表达了另一种担忧,即使银广夏受害股民能够胜诉,可获民事赔偿,而到时股民的投资很可能早已流失,这样判决的执行就会有相当的难度,索赔实际上仍然遥遥无期。在这方面,亿安科技案无疑是个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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