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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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排污权交易是大有前途的环境政策

李剑

  8月10日“青年话题”版“冰点时评”栏目发表的《排污指标不是交易权力》一文(以下简称《排》文),我读过之后感到,作者陈杰人先生并不掌握就这个问题立论的相关知识与信息,所以写下此文。

  (一)《排》文认为,“只要实行了污染排放,就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对某些企业实行排污指标核定,只不过是国家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矛盾而做出的妥协”。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环境自身对污染物有一定的容纳和降解能力,我们把这种能力叫做环境容量。当然,环境容量是有限度的。如果排污水平不超过这个限度,就不会引起环境破坏;只有过度排放才会破坏环境。对环境容量利用过度,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者无效率。但是,对环境容量利用不足或者不利用,同样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或者无效率。国家制订的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其根本目的是既充分利用环境容量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使环境避免不可逆转的破坏,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排》文认为,“当节约者将指标出卖,对于环保大局而言,最后仍然没有积极作用,只不过是将排污事实从此企业转移到彼企业罢了”。这种认识过于肤浅。

  让我们先来算一笔账。

  假如有A、B两家企业,它们每年的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为200公斤和300公斤,而政府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分配给它们的排污指标分别是100公斤和200公斤,因此它们不得不分别削减100公斤的COD排放量。现在的情况是,A企业由于采用了先进技术,使得它治理COD的单位成本比B企业低,比如说,A的治理成本是1000元/公斤,B的治理成本是2000元/公斤。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B企业自己去治理污染是不划算的。明智的做法是,B与A谈判,由A企业负责每年治理200公斤COD,而B以1500元/公斤的价格从A企业买进100公斤的排污权。这样不但A企业赚了钱,B企业也降低了生产成本,而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没有增加。对整个社会来说,用于治理污染的费用降低了100×(1000+2000)—200×1000=100000(元),社会福利增加了。这说明排污指标交易的社会效益是显著的。

  排污指标交易的实质是使治理任务在各企业之间实行再分配,而治理成本低的企业将承担较多的治理任务。这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

  (三)《排》文认为,“如果环保部门对节约者实行直接的奖励,而对超标者征收高额的费用直至关停,这样则能真正减少排污”。这种办法是不可行的。要知道治理污染是要花钱的啊。如果政府的奖励比污染治理成本低,谁愿意去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对超标者征收多高的费用才算高呢?现在通常的情况是,对于超标企业的罚款远低于治理成本,造成企业宁愿交罚款也不治理污染,这不是企业变相从政府手里买排污指标吗?

  《排》文认为,政府应当针对各个不同的污染制订不同的排污标准,对不合适的标准还应该进行调整。这种观点看起来是完美的,实际上却无从着手。污染源如此之多,为每个污染源制订一个恰如其分的排放指标,谈何容易。再说,什么样的指标才算合适呢?这必然要求环境管理部门掌握大量的信息。信息从哪里来?靠环境管理部门自己收集,管理成本太高;靠企业申报更不行,肯定每个企业都会过高申报成本以求放宽治理标准。

  《排》文的上述两个观点,都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而没有看到其局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的今天,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还是最好交给市场去解决。上海黄浦江工业污水排放指标交易可以说是在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的有益尝试。

  (四)排污权交易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提出来了,并被美国联邦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治理。特别是自1990年被用于SO2总量控制以来,业已取得空前成功。排污权交易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大多数人还不理解,由此而遭到少数人的非议。但是,这一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发展的方向。只要有更多的环保理论工作者和实干家投身这项事业,那么这一政策必将在中国的环境管理中焕发出勃勃生机。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环境经济与管理系学生)

 

 

排污指标不是交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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