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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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首度运用电视竞选
其合法性引发争议

本报记者 陈强 福建经济快报记者 王秋苹 林朴

  廖良兴是福建第一个尝试使用电视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农民。令廖想不通的是,此举不仅无助于他的竞选,他反而因此被勒令罚款。

  原是闽北延平区樟湖镇溪口村村委会主任的廖良兴,在去年底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谋求连任。他想起以往村干部通过村闭路电视发表讲话可以做到家喻户晓,效果很好。于是就请人拍摄了竞选演说录像带,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播放,将自己在任3年的政绩和假如连任后的打算告诉选民。没想到,播出后的第二天,镇里就派人收缴了录像带,区广播电视局也以“擅自制作电视节目”为由对他罚款1万元。

  廖认为自己的做法符合《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中有关“正式候选人的自我宣传介绍可以采用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竞选栏、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走家串户等形式进行”的规定。他不服处罚,将区广电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对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可处以警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播放设备。但被告未适用上述规定,而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原告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予以处罚,适用法规错误。据此,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延平区广电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规错误,应撤销对廖良兴的行政处罚决定。

  延平区广电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南平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延平区广电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持延平区广电局的处罚决定。

  至此,廖良兴的败诉几成定局。但是,人们对于廖案的争议却没有结束。

  许多人对廖良兴被罚款的遭遇颇为同情。因为现在一些大的工厂、学校乃至乡镇村街多半都有闭路电视系统,经常播放本单位领导重要活动的录像,这些录像都不是法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出来,而是由本单位职工拍摄的,但此前还没听说有一家单位和个人因“擅自播放”、“擅自制作”电视节目而被处罚的。这说明,社会上认可只要录像带内容健康,在乡镇、村街、学校、单位等小范围的闭路电视系统中播放是可以的。

  对此,延平区广电局负责人解释说,目前法律文书上还没规定什么是“电视节目”,按广电系统不成文的看法,如果录像带没有在公众网上播出,就仅是音像资料,但一经公众网上播出,就属电视节目了。而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是有管制的,对什么人、什么单位有权制作,如何播放都有严格的规定。目前还不允许村一级制作节目在公众网上播出,包括村干部的讲话、通知等。福建省民政厅印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手册》允许候选人通过闭路电视进行竞选,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地方。

  延平区民政局负责人则认为,利用电视等先进手段参加竞选是大势所趋。不过,候选人竞选活动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廖良兴没有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许可,私自播放竞选录像是违规的,其演讲是无效的,但不应该对他进行罚款处理。

  负责指导全省村级选举的福建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处负责人明确表示,电视竞选的办法比暗箱操作好。因为它可以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防止拉选票、买选票等不正之风。如果说电视竞选与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相抵触,那说明我国有关选举的法律亟需完善。这位负责人认为,只要不是拉票、贿选,只要候选人没有诽谤、恶毒攻击,只要有利于调动选民的积极性,用什么形式竞选都行。

  从事宪法研究的福建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游劝荣针对此案发表看法说,应该从更本质的意义上看待这个案件。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一切旨在促进宪法完善,增加和开辟选民与候选人沟通渠道的努力,都应该得到鼓励,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应随之作相应调整,以保证宪法原则得到更快更彻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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