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7日

星期

   

学者观点
也看法院与政府的关系

乔新生

  2001年8月13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曙明先生的文章《法院不归政府管》,针对在四川中江县一桩由县政府安排的企业假破产案中法院的尴尬处境,提出了我国司法体制的问题,很有现实意义。但是,恕我直言,在破产问题上,政府还真能管住法院。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该法明确规定破产法试行的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而国务院的指示是,国有企业破产,要由当地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当地政府的其他机构有步骤地实施(当然,不同时期,指示的内容不同。有一段时间是“多兼并少破产”,有一个时期是“该破产时就破产”)。也就是说,一个地方的国有企业是否破产,要由当地的政府机关过滤一道,凡是符合当地破产要求的,法院才能够裁定企业破产。不是我与作者抬杠,作为一名律师,我曾不止一次听到过法官抱怨:该破产的不让破,扯下一屁股的债,让法院左右为难。

  如果要是没有注意到破产法的规定,我们很难理解法院主审法官的心情。尽管这种不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法律规范早就应该废除,但在法律没有修改前,当地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哪怕是形式上的破产安排我们也无法指责。但是有一点,对于那些试图通过破产逃避债务的企业,法院有权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这里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是破产申请必须由当地政府审批;二是政府机关审批通过后,法院应当再依法进行审理。政府对破产方案予以否决,法院自然无法继续审理(当然,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但政府通过后,法院也有权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特别指出“要严防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重申“要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可见,各地法院驳回破产申请也不是没有依据的。

  由此引出下面的话题。假如法院依法认为企业不符合破产的标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会出现什么结果?结果无非是法院的院长在人大会上被免职,办案经费没有着落,该引进的人才无法引进等等。我们不妨把问题反过来问:假如法院处处依照当地政府的意愿办事,上述问题就都不存在了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所以,顺着政府的意志作出裁决,可能会少一些阻力和麻烦,但完全按照政府的意愿办事,法院的问题也未必都能得到解决。

  与一些学者的观点相反,我认为法院如果处处依照当地政府的意见来办案,处境会更糟,因为那样当地政府更不会将法院放在眼里,在经费的拨付上、人事的任免上可能会更加随心所欲。我们在分析判断这一问题时,一定要将“应然状态”和“或然状态”区别开来。如果法院不能依照法律来办案,即使与当地政府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又有什么好处?对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有什么好处?特别是对法院形象的改善有什么好处?

  实际上,我们的思维一直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希望通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绝对隔离来实现公正审判。事实上,这一点在任何国家都做不到。科学的思路应该是,法律赋予政府机关财权,政府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政府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力。同样的道理是,法律赋予了政府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政府机关在进行人事管理时就有了干涉法院办案的权力。长期以来,我们把不正常的事情看做是正当的,并以此为假定进行司法改革,这是不对的。

  中国的司法改革当然应该借鉴各国经验,但是不能脱离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我们应该做的是,通过立法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政府机关不能在背后使绊子。当然,在国有企业破产这个问题上,还是要尽快修改法律,取消政府机关不应有的“前置”审查程序。(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法院不归政府管

我想看评论

我要说几句--->>已注册用户

我要说两句--->>未注册用户

中青论坛所有内容只代表网友和读者的个人观点,与中青在线立场无关



频道导航:新闻|教育|人才|网络|军事|生活|社区|图片|绿网
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
中青在线及中国青年报地址 Add:中国北京东直门海运仓2号     邮编 P.C. 100702
电话 Tel:+86-10-64032233    传真 Fax:+86-10-64033792
WebMaster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