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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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遇险:还未买票公交公司也有责

 

  本报讯(高志海 记者崔丽)乘公交车还没购票,突遇横祸,遭到歹徒抢劫、殴打致伤,公交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乘客张某起诉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损失、交通费共计4100余元。

  2000年7月24日晚21时许,张某乘坐118路电车,途中突然遭到歹徒抢劫、殴打。歹徒行凶后威胁司机中途停车逃跑。后张某被赶来的巡警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为头颅外伤、头外伤后神经性反应。张某以电车客运分公司未尽保证乘客安全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电车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9万余元。

  2001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某与公交电车公司客运合同成立,对张某乘坐该车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张某系无票乘车、双方之间客运合同并未成立,以及公交电车公司对张某受伤并无过错为由,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18路电车采用准无人售票制度,该车的司售人员允许张某乘坐该车,即视为张某已履行了投币购票或出示月票的义务,张某与公交电车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已成立。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公交电车公司负有保证乘客张某人身安全并对张某遇险时进行救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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