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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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延赤诉出版社为何“来稿不退”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权延赤诉《走向神坛的毛泽东》和《走下神坛的毛泽东》两书的责任编辑时明归还661张照片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8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时明返还权延赤已确定名称的16张照片,其余29张照片从现有证据中无法认定,对权延赤要求返还这部分照片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延赤提供了时明为权写的字据:“拿毛照片40张,第二次拿,第一次5张。时明,89年2月19日。”

  时明辩称,本人并无向权延赤返还照片的义务,因为出版社在向作者约稿或与作者订立出版合同时,如无特别约定都按“作者自留底稿,来稿不退”的原则处理。如权延赤需要退回照片,应与收稿人订立借用合同,并注明照片的内容、归还时间等。

  宣判后,记者就出版社“作者自留底稿,来稿不退”的原则采访了主审法官杨柏勇。杨说:“涉及出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非常重要。如果作者与出版社约定,来稿不退,出版社据此不退来稿,这是可以的;如果没有这种约定,出版社必须退还来稿。当然,如果出版社以公示的形式告知‘来稿不退,自留底稿’,作者往出版社投稿,视为同意这种约定,出版社可以不退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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