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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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不当得利”心态

刘以宾

  东方网8月15日转载《新闻晨报》消息: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从法官手中接过调解书,由于技术原因而错失的5万元至此终于从一位顾客手中追回。

  1999年12月,该行为本市的胡某申办了一张兴业顺通卡。次年2月18日,胡某在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营业部存入5万元,由于当时银行电脑系统故障,操作人员输入存款信息后,误以为输入不成功,又重复输入一次,导致胡某的卡内实存两次5万元。直到同年12月,银行才查出该笔存款失误,但胡某卡内存款已被用光。根据银行系统惯例,胡某作为持卡人自福建兴业银行取得的不当得利,由发卡行负责追讨。该行向胡某催讨无果,遂于今年7月31日将胡某诉至静安法院。

  在大量的金融活动、商品交易活动中,由于线路、机器设备以及操作人员疏忽,结算差错总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于是一方因失误而受损、另一方因侥幸而“不当得利”的现象随时有可能发生。例如,笔者所在的银行系统就发生过类似情况。问题是,可能“不当得利”的一方应以怎样的心态待之。笔者以为,无论从市场经济的成熟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都应该像远离不劳而获心态、坑蒙拐骗心态那样,彻底摈弃“不当得利”心态。

  “公平交易”不仅是最基本的市场原则,也是建立长期友好商业合作关系的前提。市场发展初期,市场秩序的混乱、自由竞争的激烈、原始积累的残酷往往诱发人们的非公平交易心态并造成大量的不当得利者,而随着市场的成熟,不当得利实现的机会将越来越少。从促进良好市场环境建设的角度看,也应该呼吁人们少一点再少一点不当得利心态,因为与商家相比,消费者数量永远占多数,市场的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成熟。

  以道德眼光审视,“不当得利”也是一种不义之财。其“不义”在于:这种“得利”以得利者明确知晓受损方为特征,比那种并不明确、根本无法找到受损方的得利,需付出更高的道德成本。无论是金融部门还是商业销售行业,凡出现结算差错一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赔偿,甚至在赔偿的同时受到其他处罚。把“得利”建立在自己知晓以致熟识的受损对象的痛苦之上,良心何安?

  甚至还可以从纯粹“经济人假设”的角度分析这种不当得利者行为过程的“成本收益率”。一个偶然机会使自己有可能成为“不当得利”者,这种“得”往往是暂时的、虚假的,因为其中包含着极大的风险成本。此类“得利”与拣到别人遗失的钱物所形成的得利有明显不同,因为,在现代商品交易、尤其是金融活动中,结算差错方一般不难找到“得利”方,一般采取的追索方式都是“先礼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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