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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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
少年法院亟待建立

本报记者 崔丽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社会服务令”不宜由检察院发出,而应由法院作出。他由此谏言———

 

  ■本报北京8月19日电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发出了我国内地第一份“社会服务令”,令人耳目一新。然而对“社会服务令”的具体操作及法律程序,一些法学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

  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社会服务令”从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成长角度出发,其立意和方向是值得肯定的。但“社会服务令”具有强制、惩戒性质,不宜由检察院发出,而应由具有裁判权的法院作出。他说,从这个意义上看,建立专门审理、研究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少年法院已显得十分必要。

  据了解,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是1984年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的,少年法庭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用特别设计的程序,由具有了解、掌握未成年人专业知识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少年法庭一度发展迅速,高峰时达到全国有3000多个少年法庭。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少年法庭的发展空间却呈现出一定的萎缩态势。

  对目前少年法庭面临的共同问题,佟丽华不无忧虑。他说,少年庭受理刑事案件数量不足,而其他法庭案件数量上升,从法院人力资源配置出发,少年庭审判人员有的被抽调办理其他案件。少年法庭数量开始萎缩,有的地方甚至把少年法庭撤了。与此同时,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在不断增多,但这类案件的审理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法官也缺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

  显然,少年法庭已不适应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一些地方法院因此进行了改革尝试。如1999年,上海对少年庭的格局进行调整,将20个区县法院的少年庭精简到目前的长宁、普陀、闸北、闵行4个少年庭。江苏设立了少年案件综合庭,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设立单独建制的少年法院,不仅可以实现办案人员专业化、机构专门化,而且可以极大拓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及预防对策的研究渠道,使对未成年人法学研究系统化,以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

  佟丽华举例说,如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手段上,从世界范围看有相当一部人反对处以监禁刑,而主张采取如缓刑、社区劳动、监视家庭等方式进行,但也有很多专家认为应持严谨、审慎的态度。

  对此,佟丽华的观点是,无论是对未成年人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都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矫治的目的出发,实行差别的、个别化的对待。如有的地方尝试设立青少年法律心理门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确诊,检察机关以此作为起诉附件,提交法院,由法院裁决对其处罚方式。

  他说,“社会服务令”已涉及对未成年人是否实行监禁刑、非监禁刑的处罚层面,这一处罚权应交由法院裁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对这类未成年人应采取其他较为温和的帮教方法,由检察机关作出带有强制性、惩戒作用的“社会服务令”,令其到社区进行无薪劳动是不妥的。

  他认为,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地位上应是平等的,法院居于中间裁判地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应由法院裁决。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同时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在某种程度上蒙上了地位高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性,对此必须从观念上加以改变,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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