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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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强奸法律者,可耻!

江晓阳

  中国青年报《法治社会》版8月1日所刊登的《上千亩农田为何连年撂荒》一文,向人们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即行别营村、荣良庄村数百村民到河间市政府上访的过程中,裘国军等3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广而论之,该文也向国人以及我们的司法界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社会问题:即在社会、国家由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如何界定公民基于正当、合理请求在长期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在政府机关门前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请时的过激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如果《上》文的报道都是真实的,则笔者以为,裘国军等3人的行为完全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因为,河间市政府已于村民上访的次日向村民作出“正式答复意见”:“确认华北石油综合服务处行别营基地所用土地为国有土地,在没有国家的建设项目的前提下,村民享有耕种权。”河间市政府的答复证明:村民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诉请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为此,村民到政府进行上访是他们的合法权利;由于村民的这个诉请长达3年而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政府对此应当承担其行政不作为责任。在这个前提下,村民的上访行为纵有过激,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因为导致村民行为过激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由政府长期的不适当的不作为行为而引起的。因此,笔者以为,裘国军一案告诉我们:在社会、国家由原计划经济体制向现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公民基于正当、合理请求长期未能实现的情况,通过在政府机关门前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请时,对其过激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一定要持相当慎重的态度,一定要历史地看待公民的诉请内容与诉请的发展过程。否则,我们将会于无意中做出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来。

  不过笔者以为,《上》文所报道的事实,从某个角度反映了国内政治生活所存在的一个更深刻的现实:即我们的一些地方领导,在处理政民关系时,轻一点说,是一个法盲;重一点说,则是在任意强奸法律。

  河间市司法机关认定裘国军等3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那么其前提则必然是:数百村民的整个上访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如此一来,河间市司法机关与河间市政府的认定就发生了矛盾。5月份河间市政府的答复,证明了上访村民的诉请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此,我们可以推定河间市政府的答复,实际上已经否认,至少在5月份的当时否认了村民的上访行为已经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既然当地政府机关已经否认村民的上访行为是冲击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那么河间市的司法机关又如何以同一行为事实,认定村民的上访行为已经构成冲击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呢?

  河间市政府与河间市司法机关对村民的上访行为所作的不同的认定,在逻辑上犯了不可同真的错误。然而问题在于,在政府行为和司法行为中,这种错误往往是基于决策者的故意而发生。笔者无法知道河间市司法机关对此案是如何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但根据我国现实的政治体制,类似裘国军这样的案件,如果没有当地领导的授意,司法机关一般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刑事司法立案的。

  如果裘国军等人确实是在当地领导的授意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笔者以为这些人在相差5个月的时间内所作出的自相矛盾的决定和授意,就是滥用职权强奸法律,是严重违反“三个代表”的行为,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的。

  (作者单位: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上千亩农田为何连年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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